作者greatshiau (百P)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被变态骚扰的刑事责任
时间Mon Jan 18 13:55:01 2010
我在这里乱入一下,我想批评一下最高法院97年度第5次刑庭决议:
违反其意愿之方法,应系指该条所列举之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以外,其他一切
违反被害人意愿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不以类似於所列举之强暴、
胁迫、恐吓、催眠术等相当之其他强制方法,足以压抑被害人之性自主决定权为必要,
始符立法本旨
难道没有人觉得这个决议很糟吗?最高法院根本就是媚俗,屈从於妇女团体
个人认为这号决议:
1.过度扩张本条适用范围:
将一切违反被害人意愿扩张到极致,如突袭式触摸,诸如此行为不符合本罪所列举的强暴
、胁迫、恐吓、催眠术等足以压制被害人意愿,使之难以抗拒,压制性自主权之方法,而且
如此解释会使行为的不法内涵和刑度不合,摸胸一下竟然要判6个月以上?
2.架空性骚扰防治法
性骚扰防治法就有处罚相类似袭胸的行为,实在没有必要扩大解释本罪,架空性骚扰防治法
最高法院不以法律思考问题,反而屈从於妇权团体,做出本号决议,令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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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3.205.138
※ 编辑: greatshiau 来自: 61.223.205.138 (01/18 13:56)
1F:→ filawyer:查台湾法学杂志第118期,高凤仙,论强制性交与性骚扰罪 01/18 18:55
2F:推 RobertAlexy:张丽卿老师也批评过 论点跟你大同小异 XD 01/18 21:20
3F:推 Okawa:或许有人会说 本来就该这样 是过去的立法都没有对症下药 01/18 21:35
4F:→ Okawa:现在最高法院终於大彻大悟 回归贯彻性自主保护的精神 01/18 21:36
5F:→ Okawa:至於架空性骚扰防治法 只能说是历史的偶然呀XD 01/18 2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