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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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被变态骚扰的刑事责任
时间Sun Jan 17 20:17:36 2010
※ 引述《hoboks (hoboks)》之铭言:
: 标题: [问题] 被变态骚扰的刑事责任
: 时间: Sat Jan 16 19:50:45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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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朋友今天遇到了变态
: 回来之後
: 我们讨论了一下 如果有变态对着女生打手枪
: 该触犯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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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引一下实务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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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司法院(82)厅刑一字第 7626 号
: 发文日期: 民国 82 年 06 月 12 日
: 座谈机关: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 资料来源: 司法院公报 第 35 卷 8 期 113 页
: 刑事法律问题研究 第 9 辑 184-18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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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 224、304 条 ( 81.05.16 版 )
: 法律问题: 甲男持美工刀胁迫乙女不许动,然後露出自己之生殖器实施手淫之行为,
: 使乙女目睹其情景,直至射精後始许乙女离去,问甲男犯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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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问题:甲男持美工刀胁迫乙女不许动,然後露出自己之生殖器实施手淫之行为,
: 使乙女目睹其情景,直至射精後始许乙女离去,问甲男犯何罪?
: 讨论意见:甲说:甲男之行为应成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强制猥亵罪。按猥
: 亵系指除奸淫以外,足以引起或满足人性慾之一切行为,甲男胁迫
: 乙女目睹其手淫,在异性面前露出自己之殖器而实施手淫,自然足
: 以引起及满足甲男之性慾,故应成立该罪。
: 乙说:甲男之行为,仅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四条第一项之强制罪。按甲男仅
: 胁迫乙女目睹其露出生殖器实施手淫之行为,并未对乙女加以猥亵
: 之积极行为,故仅能成立该条项;以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之强制
: 罪。
: 研讨结果:暂采乙说,呈送司法院核示。
: 台湾高等法院审核意见:乙说为当。
: 司法院刑事厅研究意见:
: 如甲男之行为尚未达於剥夺乙女行动自由之程度,同意采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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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24、304 条 (8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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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觉得这则实物见解蛮怪的
: 虽然我知道实务上要成立强制猥亵
: 很执着在要有身体接触上
: 可是一个拿刀逼女生 对着女生打手枪的变态
: 跟一个拿美工刀逼女生跟他道歉的偏激男
: 在法律上的评价是一样的?
: 我个人感觉 打手枪的变态很多耶
: 真想送他一个强制猥亵的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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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 From: 123.193.12.81
: ※ 编辑: hoboks 来自: 123.193.12.81 (01/16 19:51)
: 推 depravity:因为这条是垃圾桶 找不到完全符合的都丢这吧 XD 01/16 20:48
: 推 panda101:这样的逻辑下 你怎麽不说:胁迫碰女性胸部或其他私密部位 01/16 21:36
: → panda101:和只强迫其观看自慰 法律上评价竟然是一样的? 01/16 21:37
: p大我希望这两件事评价是一样的耶
: 两个一样变态 科科
撇开法律不谈
那你觉不觉得路上突然看到溜鸟侠很变态?
想必是也很变态吧= =
但应该不会认为 溜鸟和胁迫碰胸or其他部位应该要同等评价
所以我的意思是说 你说的这有点中间类型
先不管哪个比较变态 以"恶性"来说
我想一般人以恶性区分 应该是会觉得胁迫碰私密部位>胁迫观看打手枪>单纯溜鸟
就是毕竟没碰到身体 恶性或侵犯性毕竟还是较小 跟侵犯身体还是有差
所以实务那乙说最後还是将猥亵行为限缩在碰身体以外 也不是完全不能理解
当然我觉得这是中间类型 该往哪方向靠陇会依价值观有点争议啦
女生一般来说当然会希望越宽越好罗= =
但我觉得这二者评价上会有差
就算同样评价为强制猥亵好了 量刑上也一定会不同
那倒底是该把它纳入强制猥亵在再量刑裁量上轻点
还是归到强制罪但量刑上重点
就涉及到不同观点~~
实务上的看法我个人是认为也不是全无道理
但到底该采哪种我也没仔细想过@@
: 推 jzn:目前只有性骚扰防治法和社会秩序维护法的行政罚 01/16 22:54
: → jzn:但97年度刑议字第5号法律问题决议,可能使本案成立强制罪 01/16 23:01
: → jzn:不过应该还是没办法,该决议仅放宽强制,未放宽猥亵 01/16 23:23
: → aidao:如果只是单纯有变态看着你打手枪,根本不能用刑法制裁牠.这 01/16 23:29
: → aidao:种情形就像有些人,光天化日在大马路旁轿车里做爱给大家看 01/16 23:31
: → aidao:一样.你可以选择不看走开,牠们并没违反你的意思决定自由 01/16 23:31
: → aidao:最多就是以行政罚了事而已.有钱人就不怕了,就是这麽回事 01/16 23:32
: → aidao:话说某日绕着公园外围运动,突然看到旁边停车格里轿车晃的利 01/16 23:34
: → aidao:害,瞄了一下,赶紧逃回家洗眼睛. 01/16 23:36
: → aidao:感觉差到爆! 01/16 23:37
: 推 f226:我不觉得这跟在轿车里做爱给大家看一样,重点是有无妨害他人 01/17 14:07
: → f226:性自主吧,我觉得楼上的举例有点失当 01/17 14:08
: → f226:如果对方式为了看着这名女子幻想然後打手枪满足性慾,这样为 01/17 14:10
: → f226:什麽不能构成强制猥亵,构成要件中有哪个不符吗 01/17 14:10
: → f226:这种情况跟单纯喜欢露生殖器在路上打手枪的情况又不一样 01/17 14:11
: 感谢楼上大大支持 科科
这要看 到底什麽叫妨害性自主
狭意点可以说有侵犯身体才叫妨害性自主
广义点 某人就在路上突然跑到女生面前脱裤打手枪 使她没看到都不行
也可以说是妨害性自主呀(尤其97 5th把其他违反意愿放得很宽情况下)
袭胸可以是强制猥亵(妨碍性自主) 那袭溜鸟在这样逻辑下也可以是~~
: 推 guesttemp:我也不觉得看着对方幻想打手枪就有妨害性自主的问题,首 01/17 15:19
: → guesttemp:先处罚幻想,就是一种处罚思想犯的行为,我记得中华民国 01/17 15:20
: → guesttemp:法律,应该没夸张到可以处罚思想犯吧. 01/17 15:21
: 如果女子被刀胁迫 逼着一定得看
: 小弟认为就已经着手搂 而不是只有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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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只是在路边爱露老二 女生会尖叫的逃跑
: 这样不用强制猥亵来处罚还比较说得过去
: 因为还可以用公然猥亵来处罚变态
: 公然猥亵猥亵的概念 应该要比强制猥亵猥亵的概念来的广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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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像p大举的例子 拿刀强迫女生摸胸部(强制猥亵)
: 在路边公然打手枪(公然猥亵)
: 在车上没有公然的跟约会女伴打手枪 约会女伴花容失色的逃出车门(刑法不处罚)
: 在车上拿刀胁迫女伴一定得观看打手枪(强制罪)
: 最後一个例子怎麽看怎麽怪呀
: 明明做了这麽变态的事情
: 实务上跟猥亵一点边都扯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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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务的这个说法
: 我也很不能理解
: 如甲男之行为尚未达於剥夺乙女行动自由之程度,同意采乙(强制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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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拿美工刀还不到剥夺行动自由
: 那是要拿机关枪才剥夺行动自由嘛?
: 可以请各位先进释疑嘛?
: → guesttemp:这种案子,根本连可否进入构成要件该当的审查,都有问题 01/17 15:22
: → guesttemp:若要处罚打手枪,更是说不过去,人家爱打手枪,有谁能说 01/17 15:24
: → guesttemp:不行?反而你不准人家打手枪,还有可能构成妨害性自主 01/17 15:24
: → guesttemp:所以这种情形,最多就是违反行政法,跟刑罚还有很大的一 01/17 15:25
: → guesttemp:段距离 01/17 15:25
: → guesttemp:要用行政罚处罚的理由,也不是他打手枪或幻想,而是他 01/17 15:26
: → guesttemp:公然在公共场合打手枪,这才是处罚的理由 01/17 15:27
: → guesttemp:如果看着对方幻想打手枪也能用刑法处罚,那看着讨厌的人 01/17 15:36
: → guesttemp:幻想正在打他然後对着空气猛挥拳,岂不是也要用刑法处罚 01/17 15:37
: → guesttemp:了?刑法谦抑原则应该不是这样实践的吧? 01/17 15:38
: 推 guesttemp:用刀逼人家看打手枪,当然触犯刑法了啊! 01/17 16:08
: → guesttemp:所以你问题要写清楚 01/17 16:09
: → guesttemp:都拿美工刀逼人看打手枪了,还需要讨论有无触犯刑法? 01/17 16:10
: → guesttemp:就算不懂法律的人也知道犯罪了啊! 01/17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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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2.98.17
※ 编辑: panda101 来自: 114.42.98.17 (01/17 20:22)
1F:推 f226:溜鸟哪里有强制行为了? 01/17 21:07
2F:→ f226:袭胸是因为有接触到被害人身体才会说有强制行为吧 01/17 21:08
3F:→ f226:先不管变态的程度,因为变态的程度高低可以在量刑上解决 01/17 21:17
4F:→ f226:有侵犯身体才叫妨害性自主?你的意思是要触碰到吗 01/17 21:18
5F:→ panda101:谁规定的?如果碰到身体才算强制行为 那碰到身体才算猥亵 01/17 22:01
6F:→ panda101:那还过份了吗XD~~ 更何况 比如催眠术 药剂 都没碰到身 01/17 22:01
7F:→ panda101:体 都是典型的强制行为阿~~ 01/17 22:01
8F:推 f226:但是溜鸟对方可以跑开,催眠术、药剂这些已经使被害人失去自 01/17 22:12
9F:→ f226:主能力了,这样可以相提并论吗 01/17 22:12
10F:推 f226:请司法官大大帮我解答一下XD 01/17 22:16
11F:→ panda101:也是 楼上检座大大就是不起诉 法官小弟也莫可耐何 科 01/17 22:30
12F:→ filawyer:发现真理也要因人而易吗?科科 01/18 00:04
13F:推 shiuan8979:推一下这串讨论很有趣XD 01/18 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