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lawyer (直山裕诚)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无因管理之所收罚单,对本人有无请求权?
时间Sun Jan 17 18:39:15 2010
※ 引述《slowonetwo (In 台中 > <)》之铭言:
: 甲骑车上学,途中看见一辆轿车撞上骑士乙後加速逃逸,乙倒地不起,甲正义感油
: 然而生,马上挥手叫计程车,把乙送到医院急诊室,安排妥当後,回去牵车时发现,摩托
: 车已经被拖吊了,总计支出计乘车钱450元,挂号费650元,罚单900元。请问甲、乙间的
: 法律关系。
: 本题,我有一个地方搞不懂,
: 甲为真正无因管理里的适法管理,
本题为适当无因管理应无疑义。(且可能是紧急管理)
: 甲被开罚单900元,是否可以依民法176条第一项,向乙请求偿还?
: 目前问到三种解答;(请问哪一个是对的?还是通通都不对?><" 请指点,谢谢。)
: 1.民法176条第一项,必要费用之必要也,即是不可想像其不存在
: 但罚单不存在亦无影响管理的结果
: 故罚单900不包含无因管理可索偿之范围
计程车、挂号费应该属「必要费用」。
: 2.被开罚单 要用债务清偿or损害赔偿 来请求
: 唯乙可依过失相抵 请求减少支付 (对於900的罚单部份)
所谓清偿债务系指: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负担之必要、有益之债务而言。
此处应该不是「必要、有益」之债务而言。且所称之债务,是否包括「公义务」,
尚有讨论空间。
所谓损害赔偿,系指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之损害而言。
按适当无因管理乃鼓励社会互助合作,所称之损害应可包括缴纳行政罚所生之损害等
一切之损害,否则难以达到「社会互助合作」之立法目的。
: 3.依民法第174条第一项,因甲援救乙并无违反乙之意思,故甲被开罚单900元,
: 可向乙请求偿还。
民法第174条1项乃不适当无因管理人之无过失责任(有认为乃侵权责任,亦有认系
法定责任),甲乃适法管理人,自无可能依本条项向乙为请求。
: 另外,我自己小小的疑问,计程车费、挂号费要用费用偿还,罚单费(若可以请求的话)
: 是用清偿债物吧??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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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之学必好问。问与学,相辅而行者也,非学,无以致疑;非问,无以广识。
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问说》刘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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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7.116.250
1F:推 depravity:行政罚法有紧急避难条款若不能依该条款免罚, 01/17 19:42
2F:→ depravity:是否会因此逾越必要性而丧失求偿权?? 01/17 19:43
3F:推 slowonetwo:囧了~ 01/18 00:24
4F:→ Eventis:无因管理致管理人所受损害,肉圆谓:以非由管理人之过失所致 01/18 10:21
5F:→ Eventis:为限;此系采委任与无因管理相互影响说,就其法律效果相互比 01/18 10:22
6F:→ Eventis:附援引之结果;惟本例可认为该当紧急管理,就管理人之注意义 01/18 10:23
7F:→ Eventis:务予以减轻(类推175),故应可请求. 01/18 10:24
8F:推 slowonetwo:谢谢解答~^^" 01/20 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