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lawyer (直山裕诚)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准法律行为之生效
时间Sun Jan 17 17:58:34 2010
※ 引述《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之铭言:
: 你上面的推导好像太过於跳跃了吧?
跳跃?恕我逻辑不是很好,可否请你不吝指明,thanx.
: 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490号判例
: 民法第四百四十条第一项所谓支付租金之催告,属於意思通知之性质,其
: 效力之发生,应准用同法关於意思表示之规定,如催告人非因有自己之过
: 失不知相对人之居所者,仅得准用同法第九十七条,依民事诉讼法公示送
: 达之规定,向该管法院声请以公示送达为催告之通知,始生催告之效力。
: 被上诉人定期催告承租人某商号支付租金,仅将催告启事标贴已被查封无
: 人居住之某商号门首,自无催告效力之可言。
: 54年台上字第952号判例
: 民法第四百四十条第一项所谓支付租金之催告,属於意思通知之性质,其
: 效力之发生,应准用同法关於意思表示之规定 (见四十一年台上字第四九
: ○号判例) ,而民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非对话而为意思表示者,
: 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所谓达到,系仅使相对人已
: 居可了解之地位即为已足,并非须使相对人取得占有,故通知已送达於相
: 对人之居住所或营业所者,即为达到,不必交付相对人本人或其代理人,
: 亦不问相对人之阅读与否,该通知即可发生为意思表示之效力。
: 如果照你所推导的,1.观念通知属於准法律行为之一 2.观念通知采"发信主义"
: →准法律行为采"发信主义"
: 那麽从上面两个判例来看:
: a.意思通知属於准法律行为之一 b.意思通知采"到达主义"
: →准法律行为采"到达主义"
: 这两个结论不就打架了?
「这两个结论不就打架了」是本题争点啊!
这是我解读王师的意思,而E大也解读王师的意思。与实务见解本来就是相冲突,
所以才问说,王师的理论基础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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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之学必好问。问与学,相辅而行者也,非学,无以致疑;非问,无以广识。
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问说》刘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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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7.116.250
1F:→ proletariat:其实,我怀疑1.意思通知采到达主2.观念通知采发信主义 01/17 18:37
2F:→ proletariat:只是看得书太少,不敢确定. 01/17 18:40
3F:→ Eventis:与实务见解哪里有冲突,实务见解又不是说"全面适用",所谓类 01/18 10:04
4F:→ Eventis:推适用或准用,肉圆曰:性质适合的范围内方得为之...... 01/18 10:04
5F:→ Eventis:所以只要依法理解释与采到达主义所欲保护的对象不合,即不 01/18 10:06
6F:→ Eventis:适合采到达主义,究本条并非意欲延长要约人受拘束之时间,承 01/18 10:07
7F:→ Eventis:诺既已迟到,要约本失其拘束,课予要约人通知义务已是另行加 01/18 10:08
8F:→ Eventis:负担於要约人,何以能让本无拘束必要,亦无受拘束意思之要约 01/18 10:08
9F:→ Eventis:人,更进一步承担通知灭失或迟到之风险,负其责任呢? 01/18 10:09
10F:→ Eventis:不过汪汪在讲保险法120条的通知应该有解释吧,虽然那堂>//< 01/18 10:17
11F:→ Eventis:所以没机会听到,但我想有学生去问他应该都会讲理由啊@@ 01/18 10:18
12F:→ filawyer:同意E大的阐明,感谢先! 01/18 19:08
13F:→ filawyer:可以问一下谁是「肉圆」吗? 01/18 19:09
14F:→ Eventis:就有教物权民总债总,举例常常会用开肉圆店和喜欢吃肉圆,从 01/18 20:03
15F:→ Eventis:法国回来的人超好的老师啊^^.... 01/18 20:03
16F:→ filawyer:哈哈哈,对对对,例子都是肉圆!! 01/18 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