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yuayu521 (鸭 )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民法先次序抵押权之法定地上权问题
时间Fri Jan 15 23:36:42 2010
※ 引述《filawyer (直山裕诚)》之铭言:
: Q:A地上之B建物皆为甲所有,甲供A地予乙设定抵押权,嗣後将该B建物出卖予丙,
: 复又将A供丁设定第二次序抵押权。试问:
: 若丁之债权清偿期先到,实行抵押权并由戊拍定,丙可否主张法定地上权?
: A:
: 我的想法是,丙可以主张法定地上权,虽丁抵押权设定时并不符876,但先次序抵押
: 权设定时是符合的,因此,若不允许其主张,自有碍先次序抵押权设定时之法定地上
: 权预设。(依873之2系采「全部消灭主义」)
: 不知道这样的想法是不是很奇怪?
基本上甲在出卖建物给丙时
其与丙之间应该就土地之利用已有约定某种形式之用益关系(否则丙凭何使用甲的土地?)
而该利用关系再抵押权人就土地为拍卖时可能会妨碍到抵押权的实现
如果是用益物权的情况
倘该物权妨碍到第一抵押权人乙
则乙可以请求除去该物权而为拍卖
其结果是戊买到的是一块无负担之土地
丙不能主张法定地上权(否则倒头来岂非还是妨碍到乙)
而倘该用益物权不会妨碍到乙的抵押权
那拍卖土地的时候就会连同物上负担一起卖
此时丙自可对戊主张原来之用益物权
不过,请求除去有妨碍的用益物权只有乙可以
因为用益物权的成立是在乙的抵押权成立之後
第二抵押权人丁就不能主张
即便用益物权存在会妨碍到他的抵押权
至於在甲丙仅约定用益债权的情况
因为物权效力恒优先於债权
故债权只要妨碍到抵押权就都可以请求除去
此时丙当然也不能对戊主张任何权利
因此本题其实跟法定地上权是无关的
法定地上权是拿来处理
在拍卖前土地与建物所有人还是同一个人的时候
既然是同一个人就不会约定什麽用益关系
此时就要以法定用益关系来代替
在拍卖土地时应该是连同法定地上权负担一起出卖
那你可能会问
法定地上权不是还是有可能妨碍到抵押权吗
不过这时就是抵押权人要承担的
因为建物所有人在取得所有权时是比就土地设定抵押权时还早
所以是後成立的抵押权不能妨碍到已取得在先之建物所有权
结论是,法定地上权的用意就是要保护无法先设定用益物权保护自己之建物所有人
以上是一点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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