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erpirse (小嘉)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公司可以不雇用精神疾病的人吗?
时间Fri Jan 15 21:15:13 2010
※ 引述《shiuan8979 (裳裳)》之铭言:
: 刚刚在别的讨论版看到说应徵时公司注明:精神疾病者不录用
: 请问这样有违反相关劳动法规吗?
: 看了一下劳基法,好像没有类似条文
: 但记得老师上课有教到说
: 雇主不可以任意要求员工提供私人资料
: ex.前科;健检证明等等
: 除非和工作相关
: ex.雇用客运司机时要知道这个人有没有突然心脏病发作的可能
: 不然如果在驾驶中突然发作导致乘客伤亡,雇主可能就有赔偿的责任
: 但如果是雇用服装店的职员,应该就不能要求对方提供没有性病的证明吧?
: 那职员的业务内容如果和精神疾病无关
: 是否也可以拒绝提供相关证明呢?
: 或者经老板询问时拒绝承认。
: 如果录取後才被雇主知道有精神疾病
: 有可能会符合劳基法第十二条而被开除吗?
: 第 12 条 (雇主无须预告即得终止劳动契约之情形)
: 劳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 一、於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雇主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 感谢大家看完我的疑惑,还请不吝解答:D
基本上订这样的规定,其实已剥夺人之工作权
但是如果是与工作有直接相关的疾病,雇主也可以主张合理
例如:保全业者要求提供刑事纪录书(看有没有前科,就是良民证)
电子业者要求提供眼力证明,证明非色盲
餐饮业者要求提供健检证明,证明没有肺结核
不过我想以精神疾病来讲范围太大
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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