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lawyer (直山裕诚)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关於我父亲的事件,我已经不知所措了ˊˋ
时间Thu Jan 14 18:50:10 2010
※ 引述《GUNDAMGOGOGO (B!kada )》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PttLifeLaw 看板]
: 作者: GUNDAMGOGOGO (B!kada ) 看板: PttLifeLaw
: 标题: [其他] 关於我父亲的事件,我已经不知所挫了ˊˋ
: 时间: Thu Jan 14 09:39:28 2010
: 事实经过:
: 简单的说大概是这样的~
: 半年前我爹拿了些钱去投资朋友开公司
: 所以他在公司只是出资者,也不是董事长或是员工之类的。
: 大概就做一些财务会计的简单事情(在家作而已)
: 结果这个公司的运作有问题,合作不下去了
: 再加上他朋友因为一些事情跟他翻脸><
: 我爸情急之下,就把公司剩余的钱领回来了!!(期间亏了不少)
: 老爹的说法是保护自己
可能可以主张的部分是刑法第24条,为避免公司之财产生紧急之危难,出於不得已之行为
→不过我想很难主张,因为要你们要证明「紧急情状」确属不易。
: 但是现在他朋友要告他侵占还是什麽的,一直寄存正信函来!
这边首先要厘清的是,你爸是否确有「持有」该资金?若没有,自然不可能构成侵占罪,
但可能成立「窃盗罪」。
若系合法持有该资金(这边甚至可能成立较重之业务侵占),这边比较能争执的是:
「不法所有之意图」:
1 所谓不法,是指「违反法律上利益分配原则」
2 实务曾经认为,债权人未经同意取走债务人之物时,此时不具有「不法性」;
法务部检察司77检2字更有认为若未经同意而取者为「赌债」,亦欠缺不法性。
3 你爸若自始认为该资金本来就属於自己的时,自不成立本罪,盖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图
」。(最高法院23年上字1392号判例)
: 我爸都不给我跟我妈看~所以我们也不是很清楚
: 可以知道的是我爸现在很慌,都常常睡不着:(
: 害我们看了都好心疼>_____<
: 想说除了帮他祷告之外还想帮他做点比较有帮助的事情
: 对不起,文章打的很乱
: 因为我现在整个脑子都空空的,很少遇到这样的事情,一整个不知所措了....
: 希望PTT上的乡民们可以帮忙我Q__Q
: 我爸真的是个好人>_<
: 谢谢大家 谢谢!!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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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ce upon a time....有A公司告B公司侵权,诉讼一打就三年、四年的,
後来他们突然间就和解了。我问A公司董事长说:「你不是恨B公司入骨了吗?怎麽会和解
?」,A公司董事长答道:「我的确恨B公司,但我更恨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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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4.103
※ 编辑: filawyer 来自: 140.112.4.103 (01/14 18:50)
※ 编辑: filawyer 来自: 118.167.116.250 (01/14 19:47)
1F:推 GUNDAMGOGOGO:感谢您的第三点!!很受用!谢谢!! 01/15 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