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lawyer (直山裕诚)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关於一些成人的议题
时间Wed Jan 13 06:41:00 2010
※ 引述《newyellow (newyellow)》之铭言:
: ※ 引述《filawyer (直山裕诚)》之铭言:
: :恕删
: 非常感谢filawyer大大的解释!
: 但好像有些部分之前交代的有点模糊
: 我想在这边再多加说明一下这个平台可能的架构
: 以及想再深入问一些问题
: 这个假想的平台
: 本身不对「使用者」收取任何费用
: 而後文的「与A片厂商、成人网站合作」
: 其实应该说是让他们放广告的概念
: 我想问如果我这个平台不对使用者收费
: 只是有广告的话
: 这样算是「意图营利」吗?
应该算是,因为你是想赚钱(即意图营利)所以才架平台不是吗?
: 再者
: 提到说国外的Server不能抓
: 意思是说只要我网站是挂在国外的伺服器上
: 就没有办法抓我吗?
这涉及到「网路犯罪管辖权」的问题,同时也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效力范围问题。
司法实务上多采「折衷说」:
有关网路犯罪管辖权
之问题,有别於传统犯罪地之认定,盖网际网路不同於人类
过去发展之各种网路系统(包括道路、语言、有线、无线传
播),藉由电脑超越国界快速联系之网路系统,一面压缩相
隔各处之人或机关之联络距离,一面扩大人类生存领域,产
生新颖之虚拟空间。是故网路犯罪之管辖权问题,即生争议
。在学说上有采广义说、狭义说、折衷说及专设网路管辖法
院等四说,若采广义说,则单纯在网路上设置网页,提供资
讯或广告,只要某地藉由电脑连系该网页,该法院即取得管
辖权,如此几乎在世界各地均有可能成为犯罪地,此已涉及
各国司法审判权之问题,且对当事人及法院均有不便。若采
狭义之管辖说,强调行为人之住居所、或网页主机设置之位
置等传统管辖,又似过於僵化。又我国尚未有采专设网路管
辖法院,即便采之,实益不大,亦缓不济急,故今各国网路
犯罪管辖权之通例,
似宜采折衷之见解,亦即在尊重刑事诉
讼法管辖权之传统相关认定,避免当事人及法院之困扰外,
尚应斟酌其他具体事件,如设置网页、电子邮件主机所在地
、传输资料主机放置地及其他有无实际交易地等相关情状认
定之。
: 还是说只是不能查封我网站
: 但若是查到是谁做的
: 就可以把这个人抓起来?
: 看了大大的回文後
: 我稍微查了一下法条
: 我觉得应该比较没办法的地方
: 是在於这个网站可能多少还是含有性行为的「媒介」,或是「引诱」性行为的疑虑
: 请问如果用一些拐弯抹角的方式
: 比如说兴趣交友,但只是使用者们的兴趣有性爱这个选项
: 也不主打性爱的功能 但是含有这样的功能
: 如果这样有可能避掉嫌疑吗?
嗯……这应该由检察官、法官来认定你的主观意图及犯罪意欲来认定(前提当然是设定在
这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啦),如果有的话,你用什麽方式,除非是行为手段上有限制之犯罪
,解释上只要符合构成要件,当然可以成立。
: 另外如果单纯提供联络平台
: 但有一些事情发生
: 比如说绑架、得爱滋病
: 像这样的案件网站要负责吗?
原则上不用负责。
: (但网站可能都含有一些警告,提醒使用者要小心某些危险性)
: 最後想请问是说
: 徒刑的部分是 要关也要罚钱
: 还是 关或罚钱择一 @@?
不是很懂你这个问题……
违法状态如果存在,关是一定要的。
至於「刑事责任」上,徒刑分为「有期」、「无期」,
罚钱,就是罚金,且是「得并科」的关系,不是「或」的关系
: 不好意思
: 问题有点多
: 烦请解答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4.100
※ 编辑: filawyer 来自: 140.112.4.100 (01/13 06:41)
※ 编辑: filawyer 来自: 140.112.4.100 (01/13 06:43)
1F:→ newyellow:好的,非常谢谢!! 01/13 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