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dshinyello (大勳)
看板LAW
标题[请益] 商事法一问
时间Tue Jan 12 21:06:46 2010
1.大新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明订
"本公司不适用公司法有关假决议之规定。"
是否有效?
2.若章程中明定"本公司股东大会之决议,应以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
出席,并以出席股东表决过半数同意韦之。"
是否有效?
以上两题...个人是认为应该都有效吧@@
不过总感觉有陷阱存在..所以上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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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6.190.46
1F:→ darimgh: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174明文授权给本法可另为规定 但无授权 01/12 21:08
2F:→ darimgh:章程可以有较高之规定 则审酌股东会决议是很重要之事项 01/12 21:09
3F:→ darimgh:如果任由章程任意规定 则可能致生侵害少数股东权利 所以应 01/12 21:10
4F:→ darimgh:该是不生效力或无效 原PO这两个规定 似乎都是为了保障股席 01/12 21:12
5F:→ darimgh:较多的大股东而设 少数股东不能借由假决议行使普通决议事 01/12 21:12
6F:→ darimgh:项 甚至连投票 可能永远都过不了3分之2 01/12 21:13
7F:→ darimgh:所以个人认为应该是不可以@@ 01/12 21:13
8F:→ redshinyello:不好意思再请问唷~如果第2个改成"..三分之一.." 01/12 21:42
9F:→ redshinyello:的话,还是一样不可以吗@@? (1/3是另外一题类似的) 01/12 21:42
10F:推 darimgh:个人觉得还是不行 改成3分之一反而会变相侵害大股东权利 01/12 21:53
11F:→ darimgh:我想公司法174条不受权章程可以有其他规定应该是有他的道 01/12 21:54
12F:→ darimgh:理的~ 01/12 21:55
13F:→ redshinyello:太感谢了!!! 01/12 22:18
14F:推 siriuswinds:如果依照梁老师的说法 1是可以的 因为公司有权利追求 01/13 02:44
15F:→ siriuswinds:决议之慎重 01/13 02:45
16F:推 siriuswinds:2的话 会架空174的立法 使大股东过於掌权 01/13 0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