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r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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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警察发现非告乃罪的现行犯,可暂不逮捕吗?
时间Tue Jan 12 19:24:05 2010
所谓非告诉乃论之罪,例如偷窃罪。
注:如果是告乃罪,若「被害人」都没意见了,警察也无权干涉。
例:某甲光天化日之下偷窃,无共犯;某甲犯案後立即被在旁的员警发现;
我要问的是法律上,员警「有权」暂时不逮捕某甲,慢慢整理案情数天後,
先函送案件给检察官,再报请检察官拘提被告某甲吗?
还是说警察有「义务」要立即逮捕某甲?
如果是平民,则平民逮捕现行犯是法律授予的「权利」而不是要负担的义务。
那麽对警察来说是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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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31.75
1F:→ king2204:告乃? 为啥不打告诉罪? 问题是说警察的权利义务吗? 01/12 19:25
谢谢...我想问的是原文最後一句的问题...
2F:→ king2204:这应该是他的职责吧 01/12 19:48
3F:推 chakichaki:原po是要问函送跟随案移送的差别吗??? 01/12 19:55
是的...谢谢你帮我厘清想法....
4F:推 hcya:既然刑诉88条是写「得」逮捕,警察应有暂不逮捕的选择可能, 01/12 20:25
5F:→ hcya:毕竟逮捕是对人身自由的拘束,侵害甚大,更要注意比例原则 01/12 20:26
6F:→ hcya:不过不逮捕仍然要侦办该案,这是职责所在。 01/12 20:27
7F:推 OAzenO:警察职权行使法28 也是「得」行使职权 01/12 20:50
※ 编辑: dormg 来自: 140.112.231.75 (01/12 22:40)
8F:推 rock0807:"应"的话 我想拔路边小菊花被逮捕的案例会暴增 01/12 23:45
9F:推 rkl3329:可是警察应该有阻止犯罪进行的义务 01/13 12:50
10F:→ okajo:本案应该已经犯罪终了了吧..话说"告诉罪"让我想到记者很爱用 01/13 13:31
11F:→ okajo:"公诉罪"常被讪笑 告乃 告论 都好啦 起码一看就觉得是简写 01/13 13:32
12F:→ Eventis:"得"有两种可能:授权规定/裁量选择. 01/13 19:52
13F:→ Eventis:88很明显应该解作授权规定. 01/13 19:53
14F:→ Eventis:至於警察有没有不行使的裁量权,应回归警察制度的目的,与刑 01/13 19:54
15F:→ Eventis:事追诉的原则. 01/13 19:54
16F:推 hotwingking:用公诉罪名词也还好啦 起码让民众看懂是谁发动的 01/15 22:21
17F:推 hcya:嗯...不过被害人有可能就公诉罪(如窃盗罪)提自诉啊,这样程序 01/16 03:43
18F:→ hcya:是由被害人发动的,这样一来,民众所谓的看懂,其实是误解? 01/16 03:43
19F:推 aidao:刑诉88条主要是用来授权给一般老百姓用的,不是为警察设计的 01/16 19:22
20F:→ aidao:而一般人依据88条逮捕现行犯,也与所谓告诉乃论与否无关 01/16 19:23
21F:→ aidao:例如通奸罪,一般人发现通奸,还是可以依88条规定进行现行犯 01/16 19:24
22F:→ aidao:逮捕.只是逮捕後需即时送交检警,如果被害人不提出告诉, 01/16 19:25
23F:→ aidao:再由检察官决定不予受理.虽然最後的结果仍是与不逮捕一样, 01/16 19:25
24F:→ aidao:但所持的理论是不同的. 01/16 19:26
25F:→ aidao:简单说,88条的现行犯逮捕,是不管犯行是否告诉乃论,也不管 01/16 19:27
26F:→ aidao:逮捕人是否为当事人 01/16 19:27
27F:→ aidao:所以这条的争议其实很大,有侵犯人权之虞 01/16 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