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lawyer (直山裕诚)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关於一些成人的议题
时间Tue Jan 12 15:41:24 2010
※ 引述《newyellow (newyellow)》之铭言:
: 我是资讯相关的背景
: 刚刚有一个关於成人电子商务的构想
: 我想做有个类似「炮友」的交友网站
: 因为网站有匿名的特性
: 每个人都有性生理的需求
: 平常大家可能都曾有过「找炮友」的念头
: 但因为怕可能被找出来的关系
: 可能不敢去实践
: 我想请问
: 我今天只提供一个平台
: 让使用者可以指定 某个时间 可能是几月几号星期几 几点
: 指定地点 某县市、某饭店等资讯 (避免在家中 会有被绑架危险等)
: 甚至可以指定说 愿意帮对方付房间钱、或不愿意
: 而有同县市的话就可以进行配对
: 配对後除了彼此在网站上的昵称之外
: 不会知道对方的任何资讯
: 有想过强奸或强暴的问题
: 但我想这已经是性行为的约会了
: 强奸...强暴 在这时候还有意义吗
: 如果说怕绑架
: 我们可以跟旅馆、MOTEL合作
: 登记这一对人是属於这个网站的约会的话
: 必须要由柜台确认 女方已离开
: 并在之後约半小时左右 男方才可以离开
: 之类的
: 像这样的平台(纯平台 无金钱交易)
: 可以跟MOTEL、A片商、成人网站合作
: 广告的收益我想是蛮可观(而且资料量不大、技术不难做、成本低)
: 但是像这样的平台
: 一定会有些法律问题
刑法 第 231 条 (图利使人为性交或猥亵罪)
意图
使男女与
他人为
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而引诱、容留或
媒介以
营利者,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以诈术犯之者,亦同。
公务员包庇他人犯前项之罪者,依前项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这里关键仍在於「媒介」、「营利」。
所称之媒介是否包括「网路平台」这边有争执的空间。
另外「营利」,是指「主观有营利的意图」(但也有主张其为客观构成要件)
你似乎有打算从这个平台获得利益,我想应该是有营利的意图。
: 想请问今天要是限制网站成员必须成年 (18或20岁)
: 并有同意条约
: 比如说一起出去性爱约会 不可以告对方 这样的条约
: (因为听说即使是双方同意性爱 事後仍可以告)
双方同意性爱可以告的情形如下:
1 通奸罪(配偶可以提告,除非经配偶纵容)
2 与未满16岁之人为性交(未满18岁者若是用嫖的,也构成)
3 利用权势性交
刑事告诉权是不能和解而丧失的,更何况要他人事先同意放弃,因此这个想法是错误的!
: 之类的
: 并且此网站也不会有情色照片 只有简单的网站介绍 不会违反风化
: 它可行吗?
: 还是说现今的情色网站其实全部都不合法?
现今的色情网站很多都不合法,只是他们server都设在国外,没法抓。
另外网站是否构成「散播猥亵物罪」
可参考大法官释字617号解释对猥亵物的定义(e.g. sex abuse,paraphilia and so on
都是不被允许的)
因此,你的架设平台行为应该是不会构成刑法235的。
不过,若使用人散播的话,你有帮助犯的可能性。(此涉及到「中性帮助行为」是否为可
构成帮助犯之问题)
: 或是这样的性行为本身就不合法?
性行为本身合法,但你「可能媒介行为」也许会破坏社会善良风俗。
: 要跟政府登记吗?
: 有认真思考过这个网站的可行性以及架构
: 但对法律了解甚少
: 烦请高手提供意见
: 谢谢
或许可以问一下检察署关於这方面的问题,不然你也可以以身试法,
如果不幸被抓起来、起诉、判刑确定後,可以声请大法官解释,
我相信大法官会很明确告诉你,你的行为是不是宪法所应保障的XD!
这部分我也不是很清楚,希望其他先进可以补充。(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不过话说回来,这是个不错的构想。如果可行的话,我想你应该会比「一剑浣春秋」更
有名,也可以赚很多很多钱~~~sehr viel Geld~~~
最後祝你愿望可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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