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quirrelspy (松鼠)
看板LAW
标题[问题] 签名与受威胁下所签的文件
时间Sat Jan 9 02:33:37 2010
想问是那个法有规范(例如某某法第几条)
1.如果当事人不识字 也不会签自己的名字
是否可用记号(打叉之类的符号)来做代替
例如像是罚单 或是一些需要签收的单子
2.在被受胁迫下所签的文件是不是不具任何效力?
例如被绑架 被迫签本票 或是一些放弃文件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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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1.79.130.197
1F:推 depravity:1.民法第三条第三项2.民法第九十二条 01/09 02:37
2F:→ wjck00383:民法上有关错误及胁迫,因采意思主义,基於保护票据之权 01/09 02:43
3F:→ wjck00383:利外观,应承认表示主义之优越地位。故因胁迫而交付票据 01/09 02:44
4F:→ wjck00383:对善意取得票据之人仍应负票据上之责任。第二题因受胁迫 01/09 02:46
5F:→ wjck00383:而为票据行为,依民法92条一项本文及二项但书意旨,虽可 01/09 02:48
6F:→ wjck00383:撤销其受胁迫所为意思表示,但其撤销不得对抗善意取得票 01/09 02:48
7F:→ wjck00383:据之人,仅於直接票据当事人间始有适用,而成为人的抗辩 01/09 02:49
8F:→ wjck00383:事由,因此对取得票据之善意第三人,尚不得对抗之。 01/09 0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