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saku ()
看板LAW
标题[问题] 一事不二罚
时间Fri Jan 8 16:24:41 2010
人民同一违法行为
禁止国家作多次处罚
那当一行为同时触犯刑罚与行政罚
(譬如逃税就常常同时违反这两种)
依照行政罚法26条
是"刑罚优於行政罚"
而依照行政罚法32条
也明令这类管辖权
司法机关优先於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就算想插手
要等该事件在司法机关判决无罪
才轮到它有管辖权
因此如果以逃税来说
一行为同时得罪刑法和税法
那就要先等检察官和法院宣判你到底算不算犯罪
犯罪判决确定有罪
那国税局不得罚钱
(因为一事不二罚原则)
犯罪判决不确定(ex.缓起诉or审理中)
那国税局也不得乱入
(因为行政机关依法此时无管辖权)
犯罪判决确定无罪
那才轮得到国税局有管辖的权利
(简单来说这样才轮得到他)
97年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诉字00585号
甚至判决刑法"缓起诉"也可以卡"税金处罚"
也就是法官认为
被告有没有刑事的责任还不确定
那行政机关(财政部)就没资格来找这事件麻烦
可是财政部在98年12月
却对漏税处罚出个令(台财税字第09204511370号)
里面概要就是
你如果有不实进项税额
有进货事实要补税
没进货事实则是补税+送去给刑事侦办
换句话
财政部反而规定今天一行为犯了刑法和行政罚
要先补税(乖乖接受我的行政罚)
再去侦办刑事刑责(再来才轮到司法机关)
那如果今天真的照作
这不就违背了以上一事不二罚原则了吗 ?
法条 原理原则 97年的判例
都一再支持刑法优先 与 一事不二罚
为何财政部还会在98年发令搞成行政罚优先?
这样岂不矛盾 ?
另外退一万步讲
假设今天真的有人这样犯法
那他本来拥有"在犯罪确定前不用补缴税金"的权利
却会该令导致丧失此权利
因为如果他申请诉愿 主管机关一定驳回阿
(下级机关依法 服从上级机关)
所以他就一定得到诉愿两次後
搞到法院去
才能开始主张以上原则
那岂不是变相逼迫该人一定要
"知道自己有这权利" & "愿意一路从诉愿告到行政法院" 吗?
这样岂不是另一种陷人於不义吗
总之
这边我觉得财政部的决定很奇怪
所以想请问板上的高手
是否能依法律的观点帮忙解惑
(小老百姓的观点 那当然就是财政部为了抢钱啥都不管啦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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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4.42.2
1F:推 chihho1628:补税不算行政罚吧 补税同时论漏报的部分 还算合理阿 01/08 16:36
2F:推 depravity:补税不是行政罚 漏欠税被罚的罚锾才是 01/08 16:47
3F:→ depravity:财政部是说你报错了请补税 虚构的我要你补+送刑事 01/08 16:49
4F:推 tw00173105:你混淆了秩序行政与行政罚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 01/09 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