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p967 (Fred.com)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教唆犯一问
时间Fri Jan 8 09:22:48 2010
我可以理解用犯罪支配的意思去涵盖教唆的故意
但 若护士主观上认为是装入致命药剂是医生的过失
EX. 仅装入会使病患过敏的合法药剂
自己只是阴错阳差的延续因果历程
那 会不会跟缺少某些教唆的构成要件 ?
※ 引述《Rhadamanthuz (雕刻 生命)》之铭言:
: ※ 引述《cop967 (Fred.com)》之铭言:
: : 医师甲欲利用护士丙毒杀病患乙,乃交付其内装致命毒药之针剂,
: : 命其为乙做每日的必要注射。事实上丙洞悉甲之阴谋,
: : 其本身亦欲杀死乙,乃将计就计为乙注射毒药。
: : 老师上课说成立杀人罪的教唆犯 !
: : 我想问的是,若甲不知其阴谋已被丙知悉,则甲依然杀人罪的教唆犯?
: 一、德国少数说:因客观上并无支配力,故成立未遂之间接正犯。
: 二、间接正犯说 (韩忠谟)
: (一)被利用者作为犯罪事实的共同加工者,与利用者同处於实施正犯的地位。
: (二)就利用者认识的内容而言,含有间接正犯之意思,两种罪责相等。
: (三)依错误理论:所犯与所知相等,从其所知,故仍应论以间接正犯。
: 三、教唆犯说 (多数说)
: (一)依犯罪支配理论:成立教唆既遂。
: (二)依所知所犯不相符法理:应论以教唆犯。
: PS.补充甘添贵的名言:这是以间接正犯之意思,实现教唆犯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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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30.65.16
※ 编辑: cop967 来自: 125.230.65.16 (01/08 09:24)
1F:推 Rhadamanthuz:在新设例的情况下 医师甲应成立重罪之教唆未遂 01/08 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