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hadamanthuz (雕刻 生命)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教唆犯一问
时间Thu Jan 7 23:34:18 2010
※ 引述《cop967 (Fred.com)》之铭言:
: 医师甲欲利用护士丙毒杀病患乙,乃交付其内装致命毒药之针剂,
: 命其为乙做每日的必要注射。事实上丙洞悉甲之阴谋,
: 其本身亦欲杀死乙,乃将计就计为乙注射毒药。
: 老师上课说成立杀人罪的教唆犯 !
: 我想问的是,若甲不知其阴谋已被丙知悉,则甲依然杀人罪的教唆犯?
一、德国少数说:因客观上并无支配力,故成立未遂之间接正犯。
二、间接正犯说 (韩忠谟)
(一)被利用者作为犯罪事实的共同加工者,与利用者同处於实施正犯的地位。
(二)就利用者认识的内容而言,含有间接正犯之意思,两种罪责相等。
(三)依错误理论:所犯与所知相等,从其所知,故仍应论以间接正犯。
三、教唆犯说 (多数说)
(一)依犯罪支配理论:成立教唆既遂。
(二)依所知所犯不相符法理:应论以教唆犯。
PS.补充甘添贵的名言:这是以间接正犯之意思,实现教唆犯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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