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iung (*我们要快乐*)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民法的请益 关於契约
时间Thu Jan 7 01:58:05 2010
原文恕删
原文推文版友说得没错,补上学者见解供参
"德国学说判例一致认为契约应以双方共同了解的鲸鱼肉为内容,
而非客观第三人所了解的鲨鱼肉,当事人更不得以错误为由撤销
其意思表示。盖意思表示本身纵具有多义性,但双方皆以相同的
意义了解时,应以此双方主观上共同了解的意义为标准,而不应
以客观所了解的为标准。不问表意人是否明知或因错误选用不符
合其真实意思之用语,只要相对人正确认识表意人所了解的意思
,即以此主观了解的意义为准。"
以上,引自陈自强,契约之成立与生效,2002年3月,页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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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8.33.156
1F:→ Eventis:补充一下,陈师在类似於此处的用语谓之约"共同主观意思". 01/07 04:29
2F:→ Eventis:契约相对性毋宁是解释上最重要的理由. 01/07 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