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n503709 (tristesse,deprime)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有关智慧财产权
时间Wed Jan 6 11:31:05 2010
※ 引述《SONIC115 (.......................)》之铭言:
: 标题: [问题] 有关智慧财产权
: 时间: Tue Jan 5 21:34:31 2010
:
: 请问假如先前有人作出了平面作品
: 若无经过原作者同意
: 自行依照原作设计将作品实体化
: 例如:洛克人里的艾克斯和杰洛
: 私自依照原画雕刻成立体模型甚至於实体化後贩售
: 有无侵害智慧财产或是着作权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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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23.194.130.220
: → Eventis:"依照原画雕刻"成立体模型<---然後就等着被告了. 01/06 04:16
: → Eventis:结果会不会有事,以前查的印象是都有可能,但是等你投一堆钱 01/06 04:18
: → Eventis:做出一堆库存後,就会被假处分逼得投降了Orz 01/06 04:19
: → Eventis:不过如果是单纯想为法律界贡献平面美术着作立体化与平面商 01/06 04:25
: → Eventis:标立体化的判决,个人出於求知立场,感谢大德的佛心@@a 01/06 04:26
: → hotwingking:目前除了建筑着作把包含设计图的"实施"行为为重制外 01/06 11:00
: → hotwingking:平面到立体过程中 是以"实施"概念来认定 有别於重制 01/06 11:01
: → hotwingking:美术着作的平面至立体化 法无明文 可能难以以建筑着作 01/06 11:02
: → hotwingking:来类推 不过 不建议原PO找自己麻烦 因为这一定会被告 01/06 11:04
: → hotwingking:可能最後没事 但出庭就免不了 01/06 11:04
平面转立体之情形,h大所说的乃以85台上5203号判决为据。该号判决直指:
现行着作权法所谓之「重制」,系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影、摄影、笔录或其他有
形之重复制作而言;所谓之「改作」,系指以翻译、编曲、改写、拍摄影片或其他方法
就原着作另为创作者而言。至於「实施」则系指依着作标示之尺寸、比例、规格或器械
结构图等而按图施工方法,将着作表现之概念制成立体物而言。与上述之「重制」、「
改作」有别。此观着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款、第十一款之规定甚明。「实施」除建
筑设计图或模型等着作有特别规定外,并非着作权法明定保护之权利,着作权法所保护
者,乃平面美术或图形之着作。
惟除现行学说多以支持肯定说,因其仍为相同创作内容之再次展现,实务上亦变更见解,
如86台上5222号判决。资附录判决摘要如下:
裁判字号: 86 年 台上 字第 5222 号
裁判案由: 被告违反着作权法案件
裁判日期: 民国 86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要旨:
一 着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款所称「重制」系指以印刷、复印、录音
、录影、摄影,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复制作者而言,并非以重复制作
後所呈现之平面或立体形式为区别标准,故将平面之美术或图形着作
转变为立体形式究属重制,抑或实施行为,自需就该平面之美术或图
形着作与转变後之立体物加以比较认定,如美术或图形着作之着作内
容系以平面形式附着於该立体物上者,固为美术或图形着作的重复制
作,如立体物上以立体形式单纯性质再现平面美术或图形着作之着作
内容者,亦为着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款所定之重制行为,例如将
小鸭卡通图制成小鸭玩具 (立体物) ,该玩具再现小鸭卡通图之着
作内容者,即为重制行为,未再现小鸭卡通图之着作内容者,则为实
施行为。非谓将平面之美术或图形着作转变为立体形式均概称为实施
行为,不受着作权法之规范。
二 着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十一款所谓「改作」系指以翻译、编曲、改
写、拍摄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着作另为创作者而言。故立体物上除以
前述立体形式单纯性质再现平面美术或图形着作之着作内容者外,尚
另有新的创意表现,且此有创意之立体物复为着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
所例示保护之着作,即属上开所定之改作行为,此立体物即为着作权
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之「衍生着作」,亦受着作权法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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