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erpirse (小嘉)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遗失物品赔偿金追讨时效
时间Tue Jan 5 16:36:17 2010
※ 引述《tsallis (tsallis)》之铭言:
: 某甲将物品交托某乙
: 某乙遗失物品距交付物品半年後支付某甲赔偿金
: 但是距交托物品两年多後某乙终於找到东西了并归还某甲
: 请问某乙是否能讨回两年多前支付之赔偿金
: 还是已经超过时效了
: 请问时效的计算是自交托日还是自赔偿日算起?
如果合约有明定
那当然可以
但是如果合约没有明定,我认为是不行
因为乙的确曾於当时未善尽保管责任。
如果这东西有时效性,例如电影票或是有保存期限的食品
那理由更站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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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
1F:→ yanginru:基本上.找到物品可以跟甲协调..看看对方怎麽选择.钱OR物. 01/06 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