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AzenO (圣杯!!!!!!!!!!!!!!!!!!!)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公务员 VS 国营事业
时间Sun Jan 3 22:35:47 2010
※ 引述《jay969 (ww)》之铭言:
: 想请问
: 国营事业员工算不算公务员~
: 需不需要受到公务员相关法规的约束呢?
: 谢谢~
最广义公务员 包含公营事业员工
名 称:国家赔偿法 (民国 69 年 07 月 02 日公布 )
第 2 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者,谓依法令从事於公务之人员。
公务员於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
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公务员怠於执行职务,致人民自由或权利遭
受损害者亦同。
前项情形,公务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赔偿义务机关对之有求偿权。
广义公务员 包含公营事业员工
名 称:公务员服务法 (民国 89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
第 24 条
本法於受有俸给之文武职公务员,及其他公营事业机关服务人员,均适用
之。
名 称:公务人员协会法 (民国 95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第 2 条
本法所称公务人员,指於各级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公营事业机构 (以下
简称机关) 担任组织法规所定编制内职务支领俸 (薪) 给之人员。
前项规定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政务人员。
二、各级政府机关、公立学校首长及副首长。
三、公立学校教师。
四、各级政府所经营之各类事业机构中,对经营政策负有主要决策责任以
外之人员。
五、军职人员。
狭义公务员 不包含公营事业员工
名 称: 公务员惩戒法 (民国 74 年 05 月 03 日 修正)
第 9 条
公务员之惩戒处分如左:
一、撤职。
二、休职。
三、降级。
四、减俸。
五、记过。
六、申诫。
前项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处分於政务官不适用之。
九职等或相当於九职等以下公务员之记过与申诫,得迳由主管长官行之。
名 称:公教人员保险法 (民国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第 2 条
本保险之保险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法定机关编制内之有给专任人员。
二、公立学校编制内之有给专任教职员。
三、依私立学校法规定,办妥财团法人登记,并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
立案之私立学校编制内之有给专任教职员。
最狭义公务员 不包含公营事业员工
名 称:公务人员任用法 (民国 97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第 5 条
公务人员依官等及职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荐任、简任。
职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职等,以第十四职等为最高职等。
委任为第一至第五职等;荐任为第六至第九职等;简任为第十至第十四职
等。
名 称:公务人员考绩法 (民国 96 年 03 月 21 日 修正)
第 1 条
公务人员之考绩,依本法行之。
第 23 条
教育人员及公营事业人员之考绩,均另以法律定之。
名 称: 公务人员保障法 (民国 92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 3 条
本法所称公务人员,系指法定机关依法任用之有给专任人员及公立学校编
制内依法任用之职员。
前项公务人员不包括政务人员及民选公职人员。
应该是这样吧
有错请指正 不足请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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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文件:祖宗18代所得税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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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时间: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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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不爽不要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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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爽 ║ ║ 不 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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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oboks:刑法第十条也有规范公务员定义的样子 01/03 22:44
2F:推 jackygrap:第十条自从修改後,公务员应该没包到国营员工了 01/04 00:34
3F:推 Fuzishan:专业推 01/04 00:44
4F:→ ikehunting:国营事业有情况会被涵摄进公务员喔 要看情况 01/04 16:01
5F:→ sindyevil:行政法人草案要那进说明吗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