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iung (*我们要快乐*)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国中一年级男学生强奸国小中年级男生如 …
时间Thu Dec 31 01:31:57 2009
※ 引述《s87224066 (ABC)》之铭言:
: ※ 引述《s87224066 (ABC)》之铭言:
: : 国中一年级男学生强奸国小中年级男生如何定罪!
: : 是否试用刑法强制性交罪, 又是否为公诉罪?
: : 如果被害家长因恐慌不提告, 也没报警, 如何定加害人的罪!
: : 我是一个看不下去路人!
: : 烦请给我明确的做法能够定此人之罪!
: : 此男学生半夜侵入邻居家里, 性器官抹肥皂水强制性侵邻居国小男童(鸡奸),
: : 导致男童家长新生恐惧, 且为累犯不只一次侵入邻居家中!! 恶行重大!
: : 又此加害人作案时有可能未满14岁! 又如满14岁! 是否仍为公诉罪!
: : 烦请懂法律的人事提供相关意见! 拜托了!
: 不好意思我必须补充一下,
: 请问公诉罪是否一般民众就可以上警局报警
: 然後被害人就一定要配合提出说明?
您好,强制性交罪为非告诉乃论之罪,就是您所说的公诉罪
但本案特殊之处,在於犯罪行为人(下称"行为人")可能未满14岁
而行为人是否满14岁,对於其处罚可谓有天壤之别
首先,12~18岁之人犯罪,优先适用少年事件处理法(请见第1-1条、第2条)
少年事件可以分为"少年保护事件"以及"少年刑事案件"
前者处罚轻微,甚至可说非常轻微
後者之处罚,原则上依刑法规定处断,但仍有一些独厚少年犯罪的特别规定
(例如假释门槛较低)
其次,本案是归类为前者或後者,须视行为人犯罪时是否已满14岁
因为少年事件处理法第27条规定:
第 27 条 (移送於检察官之情形)
少年法院依调查之结果,认少年触犯刑罚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
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辖权之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一、犯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事件系属後已满二十岁者。
除前项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调查之结果,认犯罪情节重大,参酌其品行、
性格、经历等情状,以受刑事处分为适当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辖权之
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前二项情形,於少年犯罪时未满十四岁者,不适用之。
依据此条文的最後一行规定,换句话说,行为人若犯罪时未满14岁的话
即不得移送检察官处理;而不得移送检察官处理,就不得被归类为"少年刑事案件"
因为少年事件处理法第65条规定:
第 65 条 (少年刑事案件之范围)
对於少年犯罪之刑事追诉及处罚,以依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移送之
案件为限。
所以,第一个关键在於行为人於犯罪时是否已满14岁
若行为人於犯罪时未满14岁,则会被归类为前者
其处罚主要是规定在少年事件处理法第42条,请自行查阅不再赘述
以上,有误烦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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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8.35.15
1F:推 hoboks:push 12/31 02:13
2F:推 s87224066:专业~ 12/31 11:46
3F:推 sindyevil:推 12/31 13:53
4F:推 JackeyChen:是没错,但基本上只要是少年,少年法院(庭)都会有先 01/01 09:02
5F:→ JackeyChen:议权,说白一点,警方不管怎麽处理,案件一定要先给少 01/01 09:03
6F:→ JackeyChen:送少年法庭,少年法庭调查完毕认为有必要(27条要件), 01/01 09:04
7F:→ JackeyChen:才会裁定送检察官转成少年刑事案件 01/01 09:04
8F:推 JackeyChen:本件虽然不管怎样,原苦主去报案都是没问题的,且去法 01/01 09:10
9F:→ JackeyChen:院开庭的话,第一次一定是在温馨的少年法庭而不是冷冰 01/01 09:10
10F:→ JackeyChen:冰的侦查庭 以上补充完毕 01/01 09:11
11F:→ okajo:温馨的少年法庭XD~~~~(戳中我笑点) 01/01 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