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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96121311 (554455445544)》之铭言: : 我想请问刑法三十一条 : 如果 甲和乙共同杀害甲父 我学到的是有两种论处的方法 : 第一个 甲和乙为普通杀人罪 但因甲为甲父的儿子 : 所以加重成为 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 : 第二个 因为甲为甲父的儿子 依三十一条第一项 甲和乙皆为 : 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 但依三十一条第二项 科以通常之刑 : 所以科以普通杀人罪之刑 然後再论普通杀人罪(怪怪版本 罪刑法定???) 没听过这个版本Q.Q...272的卑亲属是罪责身分(或者说272是不纯正身分犯) 乙直接适用31II即可 (结论同你的第一说) : 但今天如果不具公务员身分甲 : 教唆or帮助or共同实行公务员乙收贿则甲该如何论处? : 因为没有普通收贿和加重收贿 那科以通常之刑是怎麽科 : 还是最有利於行为人 所以无罪= = 你问科刑怎麽科 应该是想问如何适用31条吧? 贿赂罪系列是所谓的"必要共犯--对向犯" 所以是不适用31条的喔^^" 而是直接适用刑分的处罚规定 EX1 非公务员甲以合於职务行为行贿公务员乙 甲的行为等於是教唆收贿 依照通说121条是纯正身分犯 如果适用31I甲会被拟制公务员身分 论以教唆合职行贿罪 反之甲则构成刑法不罚的合职行贿 EX2 同上例 甲以背职行为行贿乙 适用31I的结果就是甲构成教唆背职行贿罪(当然这是错的) 反之甲则构成(刑分还是要罚的)122III EX3 同EX1 乙的老婆丙跟老公说"老娘叫你给我收!!" 这时乙丙则为所谓"必要共犯的例外--外部关系" 所以丙可以回头适用31I而成立教唆121之罪 (印象中有蛮多学者认为此时丙应该用122III项处罚 但论证过程我忘了..有高手能顺路帮我一把吗Q.Q?) : 第二个是关於间接正犯的问题 : 如果不具公务员身分甲利用不知情的公务员乙收贿 : 那甲是不是成立收贿的间接正犯 而乙不成罪??? 乙是一定不成罪的 主观没有故意阿O.O 甲的话 随性的说法是收贿是特别身分犯 故甲无法藉意思支配而成为本罪正犯 当然也没可能是间接正犯了 不过这说法有点陇统 更精确的说 应该是公务员这个特别身分无法藉由意思支配取得 如果甲对乙有意思支配 本身又有公务员身分 那没道理不成立收贿的间接正犯 假如上面你有看懂的话 再回到你的例子 甲对乙有意思支配 就差公务员身分就可以荣登收贿间接正犯了 这时通说跟法条告诉你 31I没有间接正犯 而且本来就连共同正犯都不该有 实务则是很帅气的告诉你 什麽都列了就差没列间接正犯 当然是漏掉啦 若依实务 甲会成立收贿的间接正犯 依学说则否 : 可是甲不是公务员 应该构成要件不该当??? : 如果乙知情 那甲为间接正犯(正犯後正犯) 那又该如何论罪??? 续上述 你不用管乙知不知情 你只要管甲有没有意思支配 有没有特别身分? 若无可否拟制? 即可 不要只想着构成要件该不该当 刑分条文不是全都是客观构成要件 比方说272的儿子 大部分的学者都当它是罪责要素 (题外话 所以说以为砍老爸结果是阿朱 就不该写到客体错误上去 因为客观上这是很无聊的等价客体错误 罪责要素上有没有符合加重规定才是重点) 即便都是客观构成要件 建议最好区分成 身分要素 行为要素 结果要素.....etc 会比较好理解 最起码 身分要素和非身分要素要分开 还有正犯後正犯也是有一些特别要件的(比方权力系属) 不是乙成立正犯 甲就一定是正犯後正犯 现实来讲 如果乙可以单独成立正犯既遂的话 甲十之八九是意思支配未遂.. 若采意思支配故意可涵盖教唆双重故意的见解 则可论以教唆既遂 : 最後再请问 电视上常看到机场上答应帮人家带包裹 : 结果是运毒(不知情) 那贩毒的人是成立间接正犯吗??(利用运毒人) 没错 是间接正犯 : 可是好像被利用人通常不成罪 但好像很多人因为不小心帮人家带包裹 : 被抓去关了 这又是为什麽呀??? 不成罪 因为没故意 但这是因为我们站在全知的角度去审查 那些运毒被抓包的 10个有9个会说"我只是好心帮忙什麽都不知道 啾咪^.*" 如果我是检察官 当然是全部抓回去再说 真的上了法庭 法官也不见得能还你清白 这年头 想活得心安理得必须不能太蠢 否则蠢到没人相信你是被骗的 就真的跳到黄何洗不清了 囧 : 问题有点多 谢谢各位耐心看完 小弟只是刚读刑总的新手 : 所以很多地方用词可能不是很好 请各位包含 ~~! -- 14131 + 2/30 uglyboy □ [震怒] 为什麽女人只爱帅哥!!?? 14132 + X4 2/30 NICEguy □ [震怒] 今天看到一个丑男旁边跟了个正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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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7.111.244
1F:→ a96121311:看来是要把刑总刑分一起读好才是呀...哈哈 12/31 22:14
2F:→ okajo:只要有总+分(or各)的科目都是这样相辅相乘的吧... 01/01 01:27
3F:→ okajo:当你两部份都念过一遍後 再回头读一次总则 一定会发现新东西 01/01 01:28
4F:→ okajo:而更通 接着再念一次分则那感觉又不一样了XD 01/01 01:29
5F:→ okajo:只偏重一部份的人 即便是那一部份 也永远念不通的.. 01/01 01:32
6F:→ okajo:话又说回来 我这篇文章内容应该在"刑总"就会念到了 01/01 01:33
7F:→ okajo:书上罪责构成要件要素几乎都是举272 对向犯都举121 122 01/01 01:34
8F:→ okajo:如果你没念到这些应该是看漏了喔@@" 01/01 01:36
9F:→ a96121311:喔! 可以请问你是用哪本书吗?? 01/02 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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