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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刑法三十一条 如果 甲和乙共同杀害甲父 我学到的是有两种论处的方法 第一个 甲和乙为普通杀人罪 但因甲为甲父的儿子 所以加重成为 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 第二个 因为甲为甲父的儿子 依三十一条第一项 甲和乙皆为 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 但依三十一条第二项 科以通常之刑 所以科以普通杀人罪之刑 然後再论普通杀人罪(怪怪版本 罪刑法定???) 但今天如果不具公务员身分甲 教唆or帮助or共同实行公务员乙收贿则甲该如何论处? 因为没有普通收贿和加重收贿 那科以通常之刑是怎麽科 还是最有利於行为人 所以无罪= = 第二个是关於间接正犯的问题 如果不具公务员身分甲利用不知情的公务员乙收贿 那甲是不是成立收贿的间接正犯 而乙不成罪??? 可是甲不是公务员 应该构成要件不该当??? 如果乙知情 那甲为间接正犯(正犯後正犯) 那又该如何论罪??? 最後再请问 电视上常看到机场上答应帮人家带包裹 结果是运毒(不知情) 那贩毒的人是成立间接正犯吗??(利用运毒人) 可是好像被利用人通常不成罪 但好像很多人因为不小心帮人家带包裹 被抓去关了 这又是为什麽呀??? 问题有点多 谢谢各位耐心看完 小弟只是刚读刑总的新手 所以很多地方用词可能不是很好 请各位包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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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8.55.181
1F:→ Okawa:间接正犯不等於正犯後正犯唷 12/27 15:49
2F:→ a96121311:喔喔!我是指说他是间接正犯里的正犯後正犯之形式    12/27 16:00
3F:→ a96121311:还是这样的说法也是不对的 请指教 谢谢 12/27 16:01
4F:→ Okawa:这样会好一点 12/27 17:28
5F:→ Eventis:因为有正犯後正犯存在,让我一直很不会分教唆和间接正犯Orz 12/27 20:15
6F:推 CrazyMarc:纯正身份和不纯正身份之分,请参阅刑总身分犯 12/27 20:18
7F:→ CrazyMarc:杀直系尊亲属是责任加重,无身分杀人仍违法,科普通杀人 12/27 20:20
8F:→ CrazyMarc:收贿则为违法身分 12/27 20:21
9F:→ a96121311:恩恩 可是依据三十一条第一项 虽无特定关系 仍以正犯 12/27 20:37
10F:→ a96121311:或共犯论 这样会创造出没身分之人 以共犯论 12/27 20:38
11F:→ a96121311:该当了 有身份之人才该当之罪 跟纯正身分犯就....... 12/27 20:40
12F:推 CrazyMarc:有身分之共犯该当,无身分之共犯方该当,当然,责任分开 12/27 20:42
13F:→ CrazyMarc:论,所以前朝至尊一开始诉讼策略都推夫人,只要至尊脱身 12/27 20:43
14F:→ CrazyMarc:夫人根本论不成共同正犯 12/27 20:44
15F:→ a96121311:那假设事实如此 都是夫人做的 岂不是夫人赚了一大笔 12/27 20:52
16F:→ a96121311:却无法可管??? 12/27 20:53
17F:→ a96121311:有身分之共犯该当,无身分之共犯方该当 可是无身分之人 12/27 20:55
18F:→ a96121311:却因为这样 该当了一个有身份之人才该当之罪 这样很像 12/27 20:56
19F:→ a96121311:怪怪的耶 不好意思 我问题真多 12/27 20:57
20F:推 CrazyMarc:1.都夫人的行为,若总统无参与且不知,行贿之人必是期待 12/27 21:10
21F:→ CrazyMarc:夫人能直接对主管事务之公务员为影响,使其图利行贿人, 12/27 21:10
22F:→ CrazyMarc:此时夫人是否成立正犯,视犯意是平行合致或对立合致 12/27 21:12
23F:推 CrazyMarc:参考高X方律师刑总 12/27 21:14
24F:→ CrazyMarc:2.这就是真正身分的连带关系罗,参阅台大李X生刑总讲义 12/27 21:16
25F:→ CrazyMarc:在1.的部分,若夫人收钱不办事,那就...诈欺 XDD 12/27 21:17
26F:→ Eventis:那个前朝至尊夫人窃以为若至尊不知则根本不应该论罪. 12/27 21:22
27F:→ Eventis:毕竟行贿/受贿,没有具公务员身分之人参与,如何能害之? 12/27 21:24
28F:推 CrazyMarc:有可能至尊手下的公务员参与啊,问题就回到犯意平行与否 12/27 21:24
29F:→ Eventis:之所以会那样论还不是为了要制造救援王Orz... 12/27 21:24
30F:→ CrazyMarc:不错啊,论新闻长知识 XDD 12/27 21:26
31F:→ Eventis:不然不管公务行为的无酬性啦,不可收买性啦...哪样会牵到至 12/27 21:26
32F:→ Eventis:尊去0.0" 12/27 21:26
33F:→ Eventis:比如论至尊在龙潭购地案那个对价意思,十一中从(一)到(五) 12/27 21:40
34F:→ Eventis:所用的一堆问号,作文写得之好啊@@a 12/27 21:41
35F:推 CrazyMarc:意思这种东西从来都是有权的人说了算( ′-`)y-~ 12/27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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