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lawyer (直山裕诚)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有关机车停放於机车专用停车场未依规定 …
时间Fri Dec 25 00:48:09 2009
※ 引述《thielip (低调ing)》之铭言:
: 请问 在机车专用停车场停放机车
: 但是却未依规定 停放於机车停车格内
: 想请问
: 因当时机车专用停车场已停满机车
: 在下为了贪图一时方便 停放於机车格外
: (未影响行车动线) 这样就被开罚单 依据上述罚单处罚条例
:
: 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民国97年05月28日 修正)
: 第56条第1项第9款
: 汽车驾驶人停车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 以下罚锾:
: 九、停车时间、位置、方式、车种不依规定。
: 於是被罚了600元 + 拖吊置移费200元 + 当日机车保管费100元 共计900元
: 想请问的是
: 1.机车专用停车场系提供机车停放之空间,小弟虽未依规定停放於停车格内
: 应该不至於到拖吊地步吧~?
: (夹红单之类的我也可以接受..多花置移费+保管费 此等抢钱行为 实在无法令人苟同)
移置行为性质上应属行政执行之代履行(实务曾有认为系即时强制),亦有认为系直接
强制。至於谈到必要性,依该条第三项:
「第一项情形,交通勤务警察、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或交通助理人
员,应责令汽车驾驶人将车移置适当处所;如汽车驾驶人不予移置或不在
车内时,得由该交通勤务警察、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或交通助理
人员为之。」
因此,此处属於「裁量余地」,除非有裁量滥用,否则司法不予审查。另外若其系依
释511所称之统一裁罚及处理细则所为之行政行为的话,要主张违反比例原则、平等原则
就更难了。不过仍然可以检视一下该规则是否有违法之情形(ex:逾越母法的「得」)
: 2.再查相关法规均无明文规定 机车停放於停车场 未依规定得迳行开罚
: (家乐福 大买家 爱买 台北县政府旁机车停车场..
: 部分机车均未依规定停放於格内,从来也没有看过被拖吊过。)
如果是公营造物的话,应该是要看营造物管理规则。
: 3.另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6条第1项第9款规定 以严格角度而言
: 机车格一格仅能停放一台机车 一格机车位塞了两台以上 即算属
: 九、停车时间、位置、方式、车种不依规定
: 那这些机车是否都要拖吊..?
法谚有云:「不法者不得主张权利」,是故不得主张不法平等。
况且,这好像也符合行政罚法之便宜规定。
: 4.依据第3点 法令规范如此不清不楚 "不依规定" 系属模糊名词
: 是否有争议的空间?
我不认为「不依规定」不可预见a。其意义即系不依相关规定(包括营造物管理规则)等,
应该是用路人所可以预见的才是,司法亦可为审查,法律尚非无明确(释491、545)
: 5.如果去申诉 有机会成功吗?
这我就不知道了。有试总比没试好。不过倒是可以看一下是否有内部规则是否有逾越
母法,如果有的话,可以管辖法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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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filawyer 来自: 140.112.24.166 (12/25 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