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波波)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无法律上原因之无权处分
时间Thu Dec 24 23:02:54 2009
※ 引述《filawyer (直山裕诚)》之铭言:
: ※ 引述《panda101 (波波)》之铭言:
: : ^^^^^^^^^^^^^^
: : 其实你自己就已经回答啦= =
: 有吗?双重不当得利是建立在「乙丙间成立不当得利」,而我的问题是「乙丙间是否成立
: 」,我对这比较有疑问。
是阿 乙丙间成立
: : 善意取得是 丙可向甲主张 其受有利益具有法律上原因
: : 不过丙无法向乙主张善意取得呀(那是用来对抗所有人的)
: : 因此丙无法向乙主张受益有法律上原因
: 请原谅我的资质驽顿,这边「丙无法向乙主张受益有法律上原因」主要是因为
: 乙与丙间系基於「给付型不当得利」吗?本题应是「非给付型」(善意取得)才是。
甲丙间是非给付型(所有权直接由甲-->丙)
乙丙间是给付型(乙移转占有给丙)
: 又若采统一说,其占有权源不正是「善意取得」所有权吗?
: : 因此乙丙契约若无效 乙对丙有不当得利请求权
: : 而乙对丙取得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本身 对甲也是一不当得利
: : 因此 甲对丙 即套用 双重不当得利理论~~ 乙对甲返还(让与)其对丙请求权後
: : 这边甲即可因此对丙主张不当得利~~
: 双重不当得利理论最大问题:
: 乙只能请求丙返还占有,所有权人甲向乙请求乙返还「乙对丙占有返还请求权」,
: 甲又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从头到尾,所有权还停留在丙身上。
王 不当得利(1999年版)p189~190不就在说明这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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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4.180
1F:推 filawyer:懂了!非常谢谢你的回答,对我相当有帮助! 12/24 23:16
2F:→ filawyer:你真的很强a,考上了还这麽热心回答这些问题,真的好榜样 12/24 23:17
3F:推 hoboks:P大真威 12/24 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