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lawyer (直山裕诚)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无法律上原因之无权处分
时间Thu Dec 24 22:48:06 2009
※ 引述《panda101 (波波)》之铭言:
: ※ 引述《filawyer (直山裕诚)》之铭言:
: : 本题先不就甲乙间之法律问题做解答。
: : 乙丙之契约「无效」,这是题目所给的条件。
: : 甲得否向丙请求返还,这是着名「双重不当得利」问题,与本题可说是「套题」。
: ^^^^^^^^^^^^^^
: : 但亦非本题所要问的。
: 其实你自己就已经回答啦= =
有吗?双重不当得利是建立在「乙丙间成立不当得利」,而我的问题是「乙丙间是否成立
」,我对这比较有疑问。
: 善意取得是 丙可向甲主张 其受有利益具有法律上原因
: 不过丙无法向乙主张善意取得呀(那是用来对抗所有人的)
: 因此丙无法向乙主张受益有法律上原因
请原谅我的资质驽顿,这边「丙无法向乙主张受益有法律上原因」主要是因为
乙与丙间系基於「给付型不当得利」吗?本题应是「非给付型」(善意取得)才是。
又若采统一说,其占有权源不正是「善意取得」所有权吗?
: 因此乙丙契约若无效 乙对丙有不当得利请求权
: 而乙对丙取得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本身 对甲也是一不当得利
: 因此 甲对丙 即套用 双重不当得利理论~~ 乙对甲返还(让与)其对丙请求权後
: 这边甲即可因此对丙主张不当得利~~
双重不当得利理论最大问题:
乙只能请求丙返还占有,所有权人甲向乙请求乙返还「乙对丙占有返还请求权」,
甲又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从头到尾,所有权还停留在丙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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