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波波)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无法律上原因之无权处分
时间Thu Dec 24 21:52:40 2009
※ 引述《filawyer (直山裕诚)》之铭言:
: ※ 引述《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之铭言:
: : zz..
: : 要分甲乙 乙丙 甲丙去论
: : 甲乙间为使用借贷契约,如以擅自将其手表卖给丙时,因丙为善意第三
: : 人且取得该手表系有付出有偿之对价,系故当丙取得所有权时,乙系相
: : 对获取有利益,而该利益部分对乙来说系无法律上之原因,此时甲可向
: : 乙就取得之价金部分主张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看价金有无高於手表价
: : 值)。
: 本题先不就甲乙间之法律问题做解答。
: : 乙丙间之买卖契约有效 物权契约部分 乙无权处分甲之手表交付给乙
: 乙丙之契约「无效」,这是题目所给的条件。
: : 此时所有权仍在於甲手上 依118I乙处分只手表所有权部分校力未定
: : 本来应该要由甲决定所有权系否归属给丙 但因丙系善意之第三人
: : 依据948+801之规定此时为保障交易安全 例外允许善意第三人丙取得
: : 甲之手表所有权
: : 甲丙间甲得否请求丙返还该手表?依上所述,丙此时已经取得手表之
: : 所有权,系故甲无法对丙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767I前)。
: 甲得否向丙请求返还,这是着名「双重不当得利」问题,与本题可说是「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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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亦非本题所要问的。
其实你自己就已经回答啦= =
善意取得是 丙可向甲主张 其受有利益具有法律上原因
不过丙无法向乙主张善意取得呀(那是用来对抗所有人的)
因此丙无法向乙主张受益有法律上原因
因此乙丙契约若无效 乙对丙有不当得利请求权
而乙对丙取得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本身 对甲也是一不当得利
因此 甲对丙 即套用 双重不当得利理论~~ 乙对甲返还(让与)其对丙请求权後
这边甲即可因此对丙主张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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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panda101 来自: 140.112.24.180 (12/24 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