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无法律上原因之无权处分
时间Thu Dec 24 17:54:54 2009
※ 引述《filawyer (直山裕诚)》之铭言:
: Q:甲借A表给乙,乙擅将之出卖与善意之丙,後乙丙间之买卖契约无效,试问:
: 乙可否向丙请求返还?
: A:
: 本题争点:无法律上原因之无权处分之善意相对人可否主张「善意取得」?
: 1 否定说(史尚宽师):
: 迳 盖有违善意受让之立法意旨。
: 2 肯定说(王师):(王泽监 不当得利 p188)
: (1)文义解释第801、118条
: (2)物权行为独立性解释。
: (3)虽原因关系不存在仍有§179可得请求。
: ==============================================
: 有疑问的是,为什麽王泽监师一方面认为有可主张「善意取得」,另一方面又肯定可
: 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呢?善意受让本来即可作为取得占有之法律上原因不是吗?
zz..
要分甲乙 乙丙 甲丙去论
甲乙间为使用借贷契约,如以擅自将其手表卖给丙时,因丙为善意第三
人且取得该手表系有付出有偿之对价,系故当丙取得所有权时,乙系相
对获取有利益,而该利益部分对乙来说系无法律上之原因,此时甲可向
乙就取得之价金部分主张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看价金有无高於手表价
值)。
乙丙间之买卖契约有效 物权契约部分 乙无权处分甲之手表交付给乙
此时所有权仍在於甲手上 依118I乙处分只手表所有权部分校力未定
本来应该要由甲决定所有权系否归属给丙 但因丙系善意之第三人
依据948+801之规定此时为保障交易安全 例外允许善意第三人丙取得
甲之手表所有权
甲丙间甲得否请求丙返还该手表?依上所述,丙此时已经取得手表之
所有权,系故甲无法对丙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767I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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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科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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