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lawyer (直山裕诚)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无法律上原因之无权处分
时间Thu Dec 24 16:17:55 2009
Q:甲借A表给乙,乙擅将之出卖与善意之丙,後乙丙间之买卖契约无效,试问:
乙可否向丙请求返还?
A:
本题争点:无法律上原因之无权处分之善意相对人可否主张「善意取得」?
1 否定说(史尚宽师):
迳 盖有违善意受让之立法意旨。
2 肯定说(王师):(王泽监 不当得利 p188)
(1)文义解释第801、118条
(2)物权行为独立性解释。
(3)虽原因关系不存在仍有§179可得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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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疑问的是,为什麽王泽监师一方面认为有可主张「善意取得」,另一方面又肯定可
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呢?善意受让本来即可作为取得占有之法律上原因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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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4.166
1F:推 KPline:最後一个问句 有否定说啊.. 12/24 16:38
2F:→ panda101:应该不是否定说这麽简单;若很单纯 乙丙契约有效 12/24 16:54
3F:→ panda101:甲若向丙请求不当得利 丙就的确是依善意取得当法律上原因 12/24 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