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lawyer (直山裕诚)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刑法不罚之後行为
时间Thu Dec 24 16:13:53 2009
※ 引述《filawyer (直山裕诚)》之铭言:
: 标题: [问题] 刑法不罚之後行为
: 时间: Wed Dec 23 01:31:11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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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甲杀A,请乙帮忙毁损屍体,试问甲、乙成立何罪?
: A:
: 1 甲成立杀人罪,其後之毁损行为不成立毁损屍体罪,盖其後行为已为前行充分评价
: ,後法益已为前行为所破坏,不另外成立本罪,故应属「不罚之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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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乙帮忙「毁损」之行为是否成立毁损屍体罪之帮助犯?
: 此时有认为仍应成立「毁损屍体罪」之帮助犯。(参林钰雄 刑法总则 p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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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有疑问的是,共犯系采「限制从属说」,应从属於正犯之不法行为,
: 始得处罚,甲既然不成立毁损屍体罪,乙何以成立毁损屍体罪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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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40.112.25.48
: → Eventis:应该讨论的是甲的毁损屍体是在论罪的时候不成立,还是在竞 12/23 01:48
: → Eventis:合的时候被吸收. 甲的後行为照毁损屍体罪跑三阶有什麽理由 12/23 01:49
: → Eventis:说不该当本罪的吗@@? 12/23 01:50
如果依照林钰雄师之看法,此为「与罚之後行为」,应属不真正竞合,
解释上应属类似吸收关系,於此情形下,後行为即被前行为所吸收。
概念不正是与「法条竞合」同吗?
: → Eventis:不过不管原因为何,对於仅参与後行为的行为人,直觉应该认为 12/23 01:59
: → Eventis:仍然以能成立犯罪的说法比较合理,另参山田师,通论下pp.372 12/23 02:00
就法感情上,应该认为成立较为合理,只是说理上,总觉得卡卡的。
: → Eventis:黄荣坚的书里有提到德国学说及实务有将与罚的後行为视为吸 12/23 02:03
: → Eventis:收关系的一种(基础刑法学,pp.959),从这个观念切入或许比较 12/23 02:05
: → Eventis:不会对於在与罚的後行为共犯的论罪有矛盾. 12/23 02:05
我想我的问题应该出在这边。
不真正竞合,被排斥的後罪,并非真正成立的罪,後罪不是已被前罪给排斥掉了吗?
因此,既然甲之毁损屍体罪已被前行为所排斥,其共犯如何去从属呢?
乙若要从属只能去从属其前行为之不法部分才可以吧!?但乙不可能从属前杀人行为。
这是我比较不懂的地方,望不吝指正。
: → Eventis:另,甘添贵老师对於不罚之後行为认为属於法条竞合的吸收关 12/23 02:16
: → Eventis:系,见其着,罪数理论之研究(二),军法专刊,第38卷,第11期,pp 12/23 02:17
: → Eventis:12-21. 12/23 02:17
: → Eventis:说到竞合好像应该翻一下柯耀程老师的竞合论,可惜不在手边, 12/23 02:18
: → Eventis:望有先进补完@@a 12/23 02:18
: 推 hcya:把後面的毁损屍体罪理解成「与罚的後行为」也许就没这个问题~ 12/23 10:07
「与罚之後行为」与「不罚之後行为」概念上有差异吗?或许「与罚」之用语比较恰当
,但实质上应该没什麽差吧!?
: 推 ChrisBear:毁损屍体有成罪在竞合的时候被吸收(55)...所以以帮甲灭 12/23 16:24
§55?如果我没记错的话,§55应该是真正竞合之想像竞合,如果是真正竞合应该是没问
题,但如果是不真正竞合,才是我的问题所在。
: → ChrisBear:屍..因甲有成立毁损屍体罪...按照限制从属性理论.... 12/23 16:25
: → ChrisBear:乙成立毁损屍体罪之帮助犯 12/23 16:25
: → ChrisBear:其实竞合那边很多学者自己偷创一堆理论 自己都未必清楚 12/23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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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4.166
1F:推 ChrisBear:别搞什麽真正不真正竞合 分类越仔细考试死的越快 12/24 17:45
2F:→ filawyer:无关考试,这在实务工作也相当重要吧,主文会表现出来 12/24 18:42
3F:→ filawyer:如果你说法条竞合别再去出分下位概念这可以接受。但说真 12/24 18:58
4F:→ filawyer:正与不真正不用太去区分,那就真的不能同意了。 12/24 18:58
5F:→ Eventis:我个人认为那三份文献里的东西足够回答里面的问题,另,对於 12/25 11:57
6F:→ Eventis:竞合的意义,十分推荐看一下柯老师那本书,最前面几十页翻一 12/25 11:59
7F:→ Eventis:翻就好了.将後行为不另外成立犯罪理由并不是後行为非犯罪 12/25 12:00
8F:→ Eventis:行为,而是就前行为已足以充份评价,本来就不能导出後行为是 12/25 12:01
9F:→ Eventis:非不法的(法所容许的).至於滥用到极点的"吸收关系",前两本 12/25 12:06
10F:→ Eventis:书都各自有说明;无论如何都解释不通,另一种可能是用来解释 12/25 12:06
11F:→ Eventis:的东西有bug,这并非什麽怪事,竞合的论述本就混乱,跟诉讼法 12/25 12:08
12F:→ Eventis:打在一起更是纠缠不清Orz.退万步言,谈到犯数罪不过50/55, 12/25 12:14
13F:→ Eventis:哪里有杀人弃屍时,弃屍不该当遗弃屍体罪? 12/25 12:15
14F:→ Eventis:至於一面认为法条竞合正犯後行为不成立犯罪,同时又采从属 12/25 13:24
15F:→ Eventis:性理论,对後行为的从犯就不应该论为犯罪;如果认为非要论立 12/25 13:25
16F:→ Eventis:不可,那就请修正前面所采的解释啊:) 12/25 13:25
17F:→ Eventis:不然结果就会像26条,立法理由明示采客观未遂论,通说还是非 12/25 13:38
18F:→ Eventis:要加上一个重大无知的主观要件不可,不然,不罚耶....@@a 12/25 13:39
19F:→ filawyer:竞合论若想完全「充分而不过度评价」本属不可能,所以我 12/25 19:54
20F:→ filawyer:同意你的看法,应对这部分做修正,只是,这样会丧失法律 12/25 19:54
21F:→ filawyer:解释力道而已。 12/25 19:54
22F:→ Eventis:另一种可能是本来的解释体系选择就是有瑕疵的:) 12/27 04:44
23F:→ Eventis:举个例子来说,如果根本不应该当它是法条竞合呢? 12/27 04:45
24F:→ Eventis:那这个问题还存在吗? 12/27 04:45
25F:→ Eventis:或者,如果立法选择改采单一正犯理论,会不会还有这问题? 12/27 0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