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hob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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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肇事逃逸的定义
时间Wed Dec 23 16:57:44 2009
客观构成要件
逃逸
逃逸系指离去肇事现场,而未留下处理事故之故意,故本罪为不作为犯。肇事者只要
一离开残破的车祸现场,不能主动参与肇事责任的调查,即属肇事逃逸。如果肇事者
没有离开车祸现场,但既未电召救护车或警方,亦未采取排除危险的措施,而是在现
场停车睡觉,依照最基本的文义解释,不能认为肇事逃逸(林东茂,本土16,90页)。
主观要件
「致人死伤」之部分行为人是否必须有认识及意欲,学说上有认为此要素为客观处罚
条件,行为人不必有认识及意欲,否则行为人已经是杀人故意了(林钰雄,月旦94,261页)
。实务上亦曾认为「致人死伤」为客观处罚条件(91台上5363判决)。学说上另有认为
「致人死伤」为构成要素,但行为人只须有「知」但并无「意欲」
(林山田,各论下,284页,似采此见解)。
※ 引述《lovelyshu (希望开庭都能早点结束...)》之铭言:
: 依刑法第185-4条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
: 构成肇事逃逸罪,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通常肇事逃逸的定义,是指「於发生车祸事故後,肇事者未下车察看情形或
: 处理现场,并且立刻离开现场之行为。」
: 在这里我有问题,如果:
: (1)肇事者有下车察看,察看後觉得被害人伤害甚微,甚至没有外伤後就离开。
实务上对於致人死伤采客观处罚条件的话
行为人对於死伤结果不需有故意 单纯想逃离现场即成罪
: (2)肇事者有下车察看,被害人也有被撞伤,其向被害人表示会负责,
: 但趁被害人不注意时,不告而别。
不告而别後即不能主动参与调查 依林师见解 逃逸构成要件该当
: 在上面二种情况,是否符合肇事逃逸的要件呢?
: 先感谢板友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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