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momoo (这个调调我喜欢)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民法第294条 债权之让与性
时间Sun Dec 13 11:19:45 2009
民法第 294 条:
债权人得将债权让与於第三人。但左列债权,不在此限:
一、依债权之性质,不得让与者。
二、依当事人之特约,不得让与者。
三、债权禁止扣押者。
前项第二款不得让与之特约,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事先约定债权不能让与,
那债权人想遵守约定 -->没问题
不想遵守约定 -->隐瞒第三人,然後让与-->通知债务人-->第三人善意
所以让与生效
那这样特约不就没什麽意义了
因为只能约束"不想遵守约定又很诚实告诉第三人"的债权人了
麻烦请教一下是什麽地方想错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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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下整夜 我的爱溢出就像雨水 院子落叶 ─┬── 跟我的思念厚厚一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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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5.81.148.100
1F:→ Eventis:这个问题换个角度问,你跟某人有契约,某甲违约了怎麽办? 12/13 11:24
2F:→ Eventis:承上,所以契约是不是只对老老实实重信诺的相对人有约束力? 12/13 11:25
3F:推 BrightKiller:事後再用债务不履行求偿即可 12/13 15:38
4F:→ momomoo:谢谢两位! 12/14 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