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nfu35 (广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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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继承时间涉日据 大法官:即日依现行民法
时间Sat Dec 12 11:50:21 2009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211/5/1wrbt.html
继承时间涉日据 大法官:即日依现行民法
更新日期:"2009/12/11 23:05"
(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十一日电)
牵涉日据时期衍生的民事继承,即日起须遵守现行民法规定。大法官会议做出第
六六八号解释,即便被继承人於台湾光复前死亡,从今天释宪後,民众办理继承,
就不能再依旧习惯办理。
全案源起於男子郑江和於民国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以亲族会议的内容,向台南
地政机关申请继承一名在民国三十三年六月死亡的陈姓户主所遗留的土地。地政单
位以继承方式不符现行民法规定,驳回申请。
郑江和认为,陈姓户主死时,台湾尚在日本统治下,即便是民国九十六年办理继
承,还是可依日据时的法规或习惯,主张亲族会议的内容可做为他继承的依据。但
行政法院均判郑败诉,郑江和提出释宪。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第八条规定,如果被继承人在民法继承编施行前(即台湾光复
前)死亡,没有直系卑亲属,依当时法律也没有其他继承人,必须依照现行民法规
定,定其继承人。
释宪文指出,多数大法官认为,继承发生於民法在台实施前,若依当时法规或习
惯选定继承人,自不应全部须遵照现行民法的规定。但考量现行民法已在台实施逾
六十四年,为确保民法继承秩序的安定,自六六八号解释公布日起,所有民法继承
,均应适用现行继承法制办理。
法界人士表示,依释宪意旨,释宪声请人是可以再依日据时的亲族会议习惯,向
地政单位办理继承,或向行政法院再提诉讼。但今天六六八号释宪做出後,未来无
论继承时间有无上溯至日据,都要依现行的民法继承编办理。9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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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文的理由书最後一段後半解释了为什麽需要确保民法继承秩序的安定:
民法继承编施行前开始之继承关系,犹有至今尚未能确定者,显非民法继承
编立法者所能预见,为避免民法继承编施行前开始之继承关系久悬不决,有
碍现行民法继承法秩序之安定,凡继承开始於民法继承编施行前,至本解释
公布之日止,尚未合法选定继承人者,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应适用现行继
承法制,办理继承事宜。
换句话说,本案当事人所面对的事件是
在民法继承编施行前就已开始、但尚未确定的继承关系。
可是在某一程度上,我却觉得是当初地政机关承办员自己不懂法,才会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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