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hho1628 (Johnny)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关於密码
时间Wed Dec 9 08:18:55 2009
※ 引述《vn503709 (tristesse,deprime)》之铭言:
: ※ 引述《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之铭言:
: (以上恕删)
: : 捡到他人他人提款卡,上面有提款密码,如果拿去领钱,
: : 则会构成刑法337及339-2之罪,竞合部分属於数罪并罚,
: : 也与本案无涉!
: 管见以为,339-2的不正方法应界定为违反机器设立者使用规则的方法
: 在此种情形下,提款卡跟密码都是正确的,又何有不正方法
: 简言之,设立者所要求检验的条件是:提款卡跟密码都是正确的
: 而不是:本人来提领
: 否则的话,非本人来提领(如委托其他人代领)或是关系较复查之人,岂非全数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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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时应认为该当於窃盗罪:破坏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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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他人委任前来代领之款项,受任人於其领取完成时系有法律上之原因合法持有
惟之後因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图而使用该笔款项
应该是成立易持有为所有的侵占罪而非窃盗罪
若有错误还请指教
: (当然学说与实务上仍有认为论以339-2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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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5.199.1
※ 编辑: chihho1628 来自: 59.115.199.1 (12/09 08:21)
1F:→ vn503709:"此时"指的是该案例的情形,非指委托的情形...另举委托 12/09 11:07
2F:→ vn503709:之例子是在证明,实务见解可能产生的荒谬之处 12/09 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