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关於密码
时间Wed Dec 9 03:35:48 2009
※ 引述《vn503709 (tristesse,deprime)》之铭言:
: ※ 引述《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之铭言:
: (以上恕删)
: : 捡到他人他人提款卡,上面有提款密码,如果拿去领钱,
: : 则会构成刑法337及339-2之罪,竞合部分属於数罪并罚,
: : 也与本案无涉!
: 管见以为,339-2的不正方法应界定为违反机器设立者使用规则的方法
: 在此种情形下,提款卡跟密码都是正确的,又何有不正方法
: 简言之,设立者所要求检验的条件是:提款卡跟密码都是正确的
: 而不是:本人来提领
: 否则的话,非本人来提领(如委托其他人代领)或是关系较复查之人,岂非全数该当?
: 此时应认为该当於窃盗罪:破坏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所有
: (当然学说与实务上仍有认为论以339-2者)
实务见解认为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取得提款卡系「非法持有」,举凡窃盗、
侵占、强盗等事由,进而用正确密码去提款,才会成立刑法339-2之
罪。
实务见解: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94 年法律座谈会刑事类提案 第 4 号
(前行为为窃盗,用窃盗到的提款卡上书写之密码去提款有无成立本罪)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91 年法律座谈会刑事类提案 第 10 号
(前行为为侵占,惟因未遂,再讨论要不要罚未遂)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87 年八十七年法律座谈会汇编 第 212-213 页
(前行为为窃盗,用窃盗到的提款卡上书写之密码去提款有无成立本罪)
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28号判决
(前行为为窃盗,用窃盗到的提款卡上书写之密码去提款,惟因旧法采连
续犯及牵连犯,所以仅论最重之窃盗罪,不过按照新法会系属於两行为
侵害两种法益,依照刑法第50条数罪并罚。)
可以说成立刑法339-2已经是实务有力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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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235.191
1F:推 vn503709:实务见解是如此,惟是否合理,仍有探究空间 12/09 11:06
2F:→ chihho1628:就法条的文意解释 实务见解似乎不是当然之结果.... 12/09 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