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opohung (风之过客)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死亡---哪一个才是通说?
时间Wed Dec 9 03:13:34 2009
※ 引述《bota (llll)》之铭言:
: 上课老师说, 脑干停止说(脑死)是通说,
: 我之前看陈犹龙的书(2004年,36页), 也说是脑干停止说是通说...
: 最近在翻民法最大牌---王泽监的书,
: 他说, 呼吸停止+心脏停止(111~112页) 才是通说?
: 我囧了
: 请教一下, 到底哪一个才是通说??
第一节:脑死标准和立法
死亡时刻的判断
什麽时候叫做死了?判断一个人死的标准是什麽?在某些国家以前的法律定义是没心跳、
没呼吸就算是死亡。
但是医学的进步,人工呼吸器、体外循环机的利用等等…可以在很多情况下还能活着,外
科手术甚至可以在没体内血液的情况下进行。
今天,医学上将人的死亡画分为两阶段:一个是临床死亡阶段,心跳呼吸的停止,反射完
全消失,另一个是脑死的阶段。临床死亡没多久後脑死的阶段也就跟着来了。
三种脑死的标准
大脑皮质作为介定脑死的标准。但有人认为:一位无行为能力和失去记忆和认知能力时,
大脑皮质并未死亡,如果在此时将病人判定违法律上的死亡,人们也是无法接受的。
脑干死亡标准,脑干是维持身体运作的重要器官,脑干死亡那这个人也就差不多快死了。
现今大部分人抱持这种观点。
全脑死亡标准,包括脑干和大脑皮质。持这种死亡观点的人不多。
二、哈佛大学死亡标准
1968年哈佛大学医学院提出不可逆昏迷诊断的四条标准报告:(一)对外部刺激和需求没
有感觉和反应。(二)无自主的运动和呼吸。(三)无可诱发脑反射。(四)脑电图成平
直线。此报告还指出最好要在观察24小时以便确认。
美国(判断死亡的州际标准法):
第一条:一个人已持续不能恢复的循环和呼吸的停止,或者脑全部机能不能恢复停止。
第二条:医师或任何依法有权判断死亡其他人员依第一条规定作出判断时,不负民事和刑
事诉讼责任。
第三条:
第四条:本法条款可以分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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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RobertAlexy:完全答非所问 12/09 04:44
2F:嘘 lovewait:我不懂你在回答甚麽... 12/09 05:11
3F:推 alstonfju:人家问我国通说 你贴美国法干嘛 12/09 07:11
4F:嘘 lorcas:??? 12/09 11:57
5F:→ Fuzishan:前半段没错阿 心跳终止手术没听过吗?脑死才是通说 12/09 12:20
6F:→ Fuzishan:难道家人动手术 就赶快申请死亡分家产吗 12/09 12:21
7F:→ kuopohung:心跳终止手术是还蛮常见的手术 12/09 17:47
8F:→ kuopohung:只要内科开大一点的手术好像就会用到吧 12/09 17:48
9F:推 heisego:有点好奇原PO有没有法律背景? 感觉似乎不懂法律人的文化XD 12/10 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