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iung (*我们要快乐*)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公司法的问题
时间Tue Dec 8 02:19:14 2009
※ 引述《moneygigi (姬姬)》之铭言:
: 公司法197条 董事经选任後
: 应向主管机关申报其选任当时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数额
: 请问选任当时是指股东名簿上记载之股数吗?
: 还是选任董事当日之股数 若在闭锁期有转让持股的话?
: 还请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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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持有1000股 停止过户期间 开甲
甲转让给乙100股 股当
无法办理变更记载 东选
会董
事
原po的意思,是要问甲应该要申报1000股或900股吗?还是?
请参照旧法时期的经济部见解:
(现行法197条第一项与第二项,在修法前是在197条第一项。
此外,修法前是规范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修法後第一项申报持股
的规定仍是规范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第二项则规范公开发行公司
的董事)
发文单位: 经济部
发文字号: 商 字第 88218316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88 年 10 月 07 日
资料来源: 最新公司法解释汇编 (下册) 第 197-18~197-19 页
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 165、197、403 条 ( 86.06.25 版 )
要 旨:
有关公司法第 197 条第 1 项规定之选任当时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数额认
定,系为确定行使表决权或盈余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之股东以利公司事务
之处理,故应以选任当时公司股东名簿所记载之股份数额为准
全文内容:一 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董事经选任後,应向主管机
关申报,其选任当时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数额,在任期中不得转让其二
分之一以上,超过二分之一时,其董事当然解任」,所称「选任当时
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数额」之认定,基於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对
於股份过户闭锁规定之立法目的,系为确定行使表决权或盈余分配请
求权等股东权之股东以利公司事务之处理,准此,应以选任当时公司
股东名簿所记载之股份数额为准。(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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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8.36.36
※ 编辑: Asiung 来自: 220.138.36.36 (12/08 02:30)
1F:推 moneygigi:我想问的就是要申报的股数 照A大的意思是要申报1000股 12/08 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