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sprewell ( # 8 )
看板LAW
标题[问题] 票据法上涂销与背书连续之关系?
时间Tue Dec 8 00:27:07 2009
大家好,我有一个票据法上的基本概念弄不太懂,
我想请问票据法第37条+第38条一起解读的问题。
第37条
「执票人应以背书之连续,证明其权利,但背书中有空白背书时,其次之背
书人,视为前空白背书之被背书人。
涂销之背书,不影响背书之连续者,对於背书之连续,视为无记载。
涂销之背书,影响背书之连续者,对於背书之连续,视为未涂销。」
第38条
「执票人故意涂销背书者,其被涂销之背书人及其被涂销背书人名次之後,
而於未涂销以前为背书者,均免其责任。」
请问如果是以下这种情况:
背书人 乙 丙 丁 戊 己
被背书人 丙 丁 戊 己 庚
然後执票人庚把它涂销成以下这样
背书人 乙 丙 戊 己
被背书人 丙 丁 己 庚
请问这时候是依第37条规定,「影响背书之连续者,对於背书之连续,视为未涂销」,
所以该涂销未生效力,票据恢复至原始状态,所以庚依然对所有前手有追索权,
不会适用到第38条,乙丙丁戊己全都负背书人责任;
还是说第37条的文义「对於背书之连续,视为未涂销」只是令该票据形式上仍为
背书连续,
使付款人无法以背书不连续而不向执票人庚付款而已,
至於背书人丁戊己皆依第38条而对庚免去背书人责任?
我念的教科书上好像没有特别提到这个部份,
麻烦各位解惑,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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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91.107.5
※ 编辑: Lsprewell 来自: 219.91.87.190 (12/08 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