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hho1628 (Johnny)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刑诉法定之证据方法
时间Mon Dec 7 23:36:31 2009
按所称证据方法者
系指将证据呈现於法庭上的方法(把证据承载於法庭上之方法)
证据的种类可以分为人证 物证 以及书证
而这三种证据不会平白无故的跑到法庭上
必须透过证据方法呈现於法庭
而刑事诉讼法法定的证据方法依实务及通说之见解
有被告 证人 监定 勘验 文书等五种
前二者合称为人之证据方法 後二者称为物之证据方法
至於监定则有可能是人也有可能是物之证据方法(监定人或监定报告)
针对人之证据方法部份较无疑义 监定的部份有鉴於其与勘验相较下 具专门知识经验
故为异於勘验之证据方法 这个我也没问题
我的问题在於为什麽要分勘验及文书两种证据方法
勘验的目的系将无法呈现於法庭之物 透过勘验笔录呈现於法庭
这是一般所认知法庭外勘验
但针对物证的部份 当庭提示即为法庭上之勘验 是把物证呈现於法庭上之方法
但是文书不是同样也是透过提示来呈现於法庭上吗 为什麽还要独立出来
两者所差异者仅在於後续的调查方法
物证系提示後给予被告辨认 如不解其意者应告知其意
而文书则是当庭宣读或告以要旨
那为什麽还要分成勘验及文书两种证据方法
请板上各位指教
请大家鞭小力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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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5.212.94
1F:→ ikehunting:两个层次不同 不要放在一起比较 12/08 01:00
2F:→ sephiroth913:书证分文书和准文书,准文书部分即可透过勘验呈现 12/08 01:08
※ 编辑: chihho1628 来自: 59.115.199.168 (12/08 07:22)
3F:→ chihho1628:我的问题是在於有关物证及书证都是透过提示的方式而在 12/08 07:26
4F:→ chihho1628:法庭上取得证据能力(除了违法取证外) 法庭上勘验本质上 12/08 07:27
5F:→ chihho1628:就是将证据提示於法庭的行为 那麽文书似可被勘验所涵 12/08 07:29
6F:→ chihho1628:盖? 在分类上可以是用同一种证据方法呈现 再依其特性 12/08 07:30
7F:→ chihho1628:是物证还是文书 而分出不同之证据调查方法 好像也通ㄟ 12/08 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