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linton (YCL)
看板LAW
标题[讨论] 有关量刑之问题
时间Mon Dec 7 11:59:03 2009
为免推文过於冗长,爰另起新文如下:
我对於量刑基准的初步想法是这样的:
一、量刑基准之订立,仅以财产性犯罪为主,
其决定刑度之依据,依损害财产之价额为准。
二、法院於审判时,有权利於量刑基准之上下一定幅度
(例如百分之二十)内,依其心证决定实际之刑度。
三、量刑基准之订立方式,则统计各法院法官之量刑後,
依统计之数据订立,并每隔特定年度检讨乙次。
四、超越量刑基准所定刑度范围得成为上诉第三审之理由。
PS.我记得检方是有求刑基准的,当初求刑基准的订定方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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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70.192.210
1F:→ Okawa:其实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要求检方起诉时一定要具体求刑 12/07 15:03
2F:→ Okawa:还有 这种东西就跟我国的「判例」一样 会有违宪的疑虑 12/07 15:11
3F:→ Okawa:真的那麽想要的话 也应该叫国会立法 否则有违权力分立原则 12/07 15:13
4F:→ Okawa:同时更违反罪刑法定主义 12/07 15:13
5F:→ colinton:据我所知,前几年司法院有在研究,不过没下文了。 12/07 16:21
6F:→ colinton:检方有求刑基准是可以确定的,因为之前开庭检方有说过。 12/07 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