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gito310258 (阿基头三一零二五八)
看板LAW
标题[问题]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买卖问题
时间Sun Nov 29 17:30:25 2009
想要请问各位题目是这样的!!!
乙(父亲)买了个钻石要送老婆
可是临时有事,就请儿子丙帮忙拿给他妈妈
但是丙因为缺钱花就把钻石卖给善意的丁(并以让与合意交付之)
乙知道以後,很生气就不承认丙所为的法律行为
试问,乙是否可以要求丁返还钻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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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的想法,不知道这样想对不对
丙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依照民法第79条
丙丁二人的买卖契约效力未定
应视丙之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认
本案中,乙拒绝承认丙所为的法律行为
故该买卖契约应不成立。
因该买卖契约不成立
故乙得依民法七百六十七条请求丁返还钻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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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就觉得应该会有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总觉得如果乙可以请求丁返还钻石
这样丁也太可怜了吧....
可是我就不知道要用哪一条法条
想要问问各位版友
我这样写有问题吗?
还是真的有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呢??
希望葛位版有可以帮我看看我有没有错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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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0.244.146.173
1F:推 chihho1628:善意受让要在买卖有效成立的情形下才存在 案例中若丙系 11/29 17:58
2F:→ chihho1628:未成年人 丁本身负有查证丙之行为能力之义务 因为自己 11/29 17:59
3F:→ chihho1628:未经查证而使买卖契约因丙的父亲不追认而自始无效 11/29 18:01
4F:→ chihho1628:就只能怪自己噜~~ 11/29 18:01
5F:→ Eventis:买卖就算有瑕疵仍然不妨善意取得的成立,物权行为与债权行 11/29 19:06
6F:→ Eventis:为要分开评价.本例管见以为丁依善意取得所有权,但因其取得 11/29 19:12
7F:→ Eventis:占有之原因债权已确定不生效力,构成给付型不当得利.乙可代 11/29 19:14
8F:→ Eventis:位行使其权利. 11/29 19:19
9F:→ Eventis:但本例乙应无直接请求权,其实丁就算失去钻石也无甚可怜,双 11/29 19:20
10F:→ agito310258:谢谢二位版友的意见^^ 我会继续努力的!!! 11/29 19:20
11F:→ Eventis:务契约无效时双方皆需依不当得利返还其受领物,法律关系不 11/29 19:21
12F:→ Eventis:过还原而已.今天是父亲所以感觉似乎比较难判断,设若今天是 11/29 19:22
13F:→ Eventis:由第三人甲与丙为钻石的寄托,而丙无权处分他人之物,乙知道 11/29 19:23
14F:→ Eventis:後断然怒斥拒绝承认的情形,应该就很好理解. 11/29 19:23
15F:→ Eventis:这是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类型(特别若乙连寄托皆拒绝承认时) 11/29 19:25
16F:→ chihho1628:小的不学无术 受教了 11/29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