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kawa (ZARD Forever you)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急救失败的法律责任
时间Sat Nov 28 00:12:35 2009
1F:推 CKun:会吃官司,你需要举证路倒的已经没呼吸心跳,而不是被你"救"死 11/27 14:06
这个说法似乎不太精确?
首先如果家属认为是行为人害死的,当然会去告他,所以会吃官司没错。
但是,要说行为人必须「自己举证」,会不会有点问题呢?今天一个人死
了,屍体没有明显外伤,此时通常需要请法医解剖分析死因。岂能说因为
行为人出现在屍体旁边、有碰触过屍体,就认定人是他杀的?连被害人的
死因是什麽都不晓得,又怎麽去检验行为和死亡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又
怎麽可能去反证因果关系不存在呢?
再说,举证责任应该是由检方负担,而被告应受无罪推定原则的保障。所
以怎麽看都不会是行为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杀OR害死人。
2F:推 hoboks:急救可以主张紧急避难 但挂掉了可能会避难过当 还是有罪 11/27 14:07
我们要厘清的是,原PO所谓「急救失败」的意思为何?
从字面上来看,「急救失败」似乎并不包含「急救方法错误」的意思在内
,只是没有「成功」,亦即没有救活那个人而已。
那麽,一个呼吸心跳停止的人本来就会死,今天你去帮他急救但失败了,
也不过就是维持本来就会发生的结果。换句话说,就算你不去急救,死亡
结果仍然会发生,亦即,急救行为并非死亡结果发生所不可或缺的原因。
无论是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死罪,客观构成要件都不会该当,所以应该是
不会进入违法性的层次,更不用讨论紧急避难或避难过当的问题。
至於如果原PO所谓的「急救失败」,指的是在急救过程中,行为人的某些
措施使得死亡结果提早发生或减低了存活可能性(例如压断人家肋骨,进
而刺穿身体组织引发内出血等等)。那麽这就可能涉及学说上所谓「风险
变更」的问题。
对此,一个比较简单的思考是:如果不是这个(错误的)急救措施,被害
人就不会「在这个(提前的)时点上死亡」,所以条件关系还是具备。
3F:推 hoboks:缓起诉当然不会有判决 没有到法院去所以你查不到 11/27 14:09
4F:推 ameko34:这应该是要看死亡的结果可否归责给急救人啊 run一下客观归 11/27 14:22
5F:→ ameko34:责理论罗 呵 11/27 14:23
比起客观归责理论,类似案例的实务判决对原PO的帮助可能更大。当然,
这是原PO自己应该去找的。
6F:→ paiching:外国法可参考Good Samaritan law 台湾法可参考玻璃娃娃案 11/27 14:40
玻璃娃娃案的争点主要集中在「民事侵权责任」的「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
」之认定标准上。固然本案例也可能有讨论是否具备过失的必要,但死亡
结果能否归责於行为人之急救行为,仍是必须优先解决的问题。只有等到
进入关於过失的讨论时,玻璃娃娃案才比较有参考价值。
另外,这里还有学说上所谓「超越承担过失」的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
7F:→ frankmen123:CPR 属於临时急救_不罚 医师法28条 11/27 22:08
8F:→ frankmen123:如果是施行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 才去探讨过当以及过失 11/27 22:10
其实还有另一个思考的方向,那就是「不作为犯」,只不过在国内通说的
体系架构下,「保证人地位」是构成要件要素而非罪责要素,所以只要先
确认行为人并无保证人地位,构成要件就确定不该当,就算很认真地去讨
论不作为(没有第一时间先送医,却擅自施行急救)的因果关系,也只是
白忙一场而已,因此很少人会往不作为犯的方向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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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五惨笑笑:「我是假的!假的,你懂罢?自从那一回我才懂得,
真正猎狼的人,不是靠手,却是靠心。我要皮毛,也要命。半辈子
跟着骰子滚,红过、黑过,醉过、笑过,银洋装在钱袋摇得叮当响
,说穿了全是假的。
我没认真的爱过什麽、恨过什麽。-----
我没有猎狼的心!」
~ 司马中原<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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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6.25.84
※ 编辑: Okawa 来自: 218.166.25.84 (11/28 00:21)
9F:推 ameko34:请问一下大师 降低风险跟风险变更有何不同呢? 实施错误急 11/28 00:27
10F:→ ameko34:就行为人能否以该行为是降低风险而不具归责? 恳请赐教一下 11/28 00:28
11F:→ Okawa:降低风险 必须是真的有降低 才能说行为人并未制造法所不许 11/28 00:32
12F:→ Okawa:之风险 例如教科书上的例子:A要打B的头 C推B一把 结果A打中 11/28 00:33
13F:→ Okawa:B的肩膀 但在本案例中 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把被害人的死亡 11/28 00:33
14F:→ Okawa:时点提前了 这不但不能说是降低风险(结果还是死亡)反而是 11/28 00:34
15F:→ Okawa:升高风险(降低存活可能性) 所以 可能还是要评价为 行为人 11/28 00:35
16F:→ Okawa:的急救行为对於被害人之生命制造了法所不许的风险 11/28 00:35
17F:→ Okawa:关於风险变更 李圣杰老师有文章可参考 有空看看 11/28 00:37
18F:→ Rhadamanthuz:个人倾向讨论「超越承担的过失」 11/28 01:15
19F:→ Rhadamanthuz:客观归责制造风险部分讨论「过渡承担」 11/28 01:16
20F:→ Rhadamanthuz:但在多方面考量上,个人推这篇 11/28 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