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tis (何逸凡)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防卫名誉法益的反击程度可伤害对方身体?
时间Wed Nov 25 04:48:08 2009
※ 引述《Okawa (ZARD Forever you)》之铭言:
: 老实说,我对你这几句很有意见。因为我既看不懂你想表达什麽,又在
: 当中嗅到一种轻蔑的味道。我说出我的感受,敬请参考。
先岔题,不论您嗅到什麽味道,
我很乐意为文字的开头在此向您致上深深的歉意.
但是至於文字产生这种效果,我个人也深感遗憾,
作者已死是很麻烦的东西.
: → Eventis:切腹和决斗是因为那个环境下这被视为是保全名誉的唯一手段 11/24 22:58
: 假设某个时代的古人真的认为,「杀死对方是保全名誉的唯一手段」,
: 那麽,这种想法肯定和现代的正当防卫理论的思维有所不同。甚至可以
: 说,两者的出发点完全相反。
: 理由很简单。在正当防卫理论下,防卫行为是要阻止「即将发生的法益
: 侵害」,而非「挽救已经发生的法益侵害」。
: 问题在於,古人是这样思考的吗?
: 而我的推论是,在「杀死对方是保全名誉的唯一手段」这种说法中,所
: 谓「保全名誉」指的并不是「保全即将受侵害的名誉」而是「挽救已经
: 受侵害的名誉」。亦即,它是一种事後的「回复名誉」措施。
: → Eventis:"保全名誉",前面已经这麽被复讼了. 11/24 23:09
: → Eventis:事实上被复讼的是保全名誉而不是消灭生命. 11/24 23:11
: → Eventis:从脉络看起来把目的和手段的标签换过来贴不会比较正常. 11/24 23:13
: → Eventis:所以我并不是打算使用全称命题:) 11/24 23:17
"假设某个时代的古人真的认为,「杀死对方是保全名誉的唯一手段」"
如果不是"保全即将受侵害的名誉"(目的是防卫,手段是杀人)
那麽就根本不会有用现在的正当防卫套入的问题,
亦即,如果是"保全即将受侵害的名誉",会具有该当性,
如果是"事後的「回复名誉」措施",就不会具有该当性.
(目的是杀人的名誉,杀这个动作只是刚好在一个反击的情状中;
又或者在这种情况下,会发展出一种叫「名誉义愤」的阻却违法事由;
也或者两个事由都存在)
很抱歉的是设例本身的文字有混淆性,它并没有指明是前者或後者.
但回想当时推文的思考,这应该是出於"故意".
如果依要件直接写出"杀人当作是保全即将受侵害的名誉的必要行为的社会"
任何一个这样的社会,都应该会得到正当防卫成立的结论.
全部都假设完那也没什麽可继续延伸的.
社会在什麽地方,以什麽样的方式,影响我们去做评价,
在正当防卫这个事由的形成吗?
在将某一个手段当作一种防卫行为的可能性上吗?
在将手段之间的温和性比较上吗?
在最後判定的必要性上吗?
对这些问号我无法具体的回答,只是这样一种社会文化的阴影,
会让我"觉得"在操作上并不可靠.
虽然如此,还是得操作就是.
: → Eventis:事实上我没有能力回答你正当防卫是否具有超实证性,同时我 11/24 23:30
: → Eventis:也无法回答用现在的犯罪理论评价某一个特定时点行为态样的 11/24 23:31
: → Eventis:意义,但就学习的经验上一直以来都不断地对着上世纪或更古 11/24 23:33
: → Eventis:老的行为重复为评价,因此似乎可以认为行为本身仍具有评价 11/24 23:34
: → Eventis:可能性.而实际上我需要的只是一个不杀"无以为"防卫的情状. 11/24 23:37\
: 完全不同意。你固然可以像某位老师一样来个「古事今判」,但今判就
: 是今判,不能一边用现代刑法思想下去判,一边又要参入某些和现代刑
: 法思想根本背道而驰的古代思想。除非你要将古代思想融入现代思想,
: 而在现代思想架构下提出某种新理论或新见解。
这个设例也非完全的现实,因此有如前段所说明的可能,
是否背道而驰还是得在前提事实假设的补充下才能判断,
而我会尽量以在有一个"正当防卫可能性存在"的背景去思考它.
真要说更靠近古事今判的情况,说真的当时有想过另一个设例,
野史中方孝儒腰斩後以血书「篡」字後气尽而亡.
若盛怒的明成祖在死前击杀之,如何评价(...)
: 至於「不杀无以为防卫」的事例,或许你在现代社会中也找得到吧。但
: 熊猫书上写的「防卫权滥用禁止」将会是你首先要解决的对手。
不杀无以为防卫如果确实能被论立,应该也同时解决防卫权滥用的问题,
因为不为此行为就必然被侵害,若需有效防卫则必然为杀人.
题外话,以名誉和杀人为出题,
98台大法研刑法(A)的第二题就刚好是这样的问题,
不过想当然尔是不可以写这麽多胡言乱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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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