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hoboks)
看板LAW
标题[问题] 请问一下吃维他命B1杀人的问题
时间Wed Nov 25 01:30:44 2009
这个问题是从八卦版讨论里面想到的题目
【裁判字号】97,医上更(三),3
http://0rz.tw/c5HVV
今天假设乡民某A 看见了八卦版的讨论
发现原来医生曾经施打维他命B1 造成病患过敏过失致死的案例(致死率<0.1%)
某A心想 仇人某B你惨了
遂跟某B讲 "维他命B1对身体很好喔 要多吃" 甚至是主动买给某B吃
某B心里非常感动 以为某A竟然开窍了 於是真的就天天吃
某一天还真的暴毙了
这个案例让我想到 男友想杀女友 遂带女友雨天散步 让雷劈死她的故事
教科书上都称这为容许风险的故事
假设被雷劈与吃维他命B1的致死机率差不多 两者也都是日常生活遇的到的事情
吃维他命B1也对身体有好处 总不能禁人下雨天出去散步 禁人吃维他命补充营养
如果用容许风险来解吃维他命B1的例题
因此为容许风险 所以阻却客观归责 客观构成要件则不成立
那 主观构成要件 以及该如何论以刑罚的部分
笔者分别以以下三说表示
甲说:
某A成立杀人未遂罪
某A主观构成要件只需要对於某B的死亡结果有知以及意欲就足够
不需要了解到容许风险在法律上之评价 对於此例虽为容许风险
但行为人确实已经死亡 则该当
乙说:
某A虽成立杀人未遂,但属於不能未遂,不罚
按刑法26条规定
行为不能发生犯罪之结果,又无危险者,不罚。
喂食维他命B1行为 风险极小 属容许风险 法律上评价将之视为无危险
又一般客观情形 将不生犯罪结果
次按德国通说 此例行为人为重大无知 误以为B1真的可以当作杀人手段
因此不罚
丙说:
某A不构成犯罪
容许风险不仅同时阻却客观构成要件
因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须要相对称
主观上行为人也得对於容许风险有所认知
既然容许风险为法律所不处罚的风险 行为人主观上认知其从事法所不处罚的行为
当然主观上无故意 也就是容许风险同时阻却客观与主观构成要件
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想请问各位大德
对於容许风险的部分
我手边的教科书是放在客观构成要件里面检讨
有哪本书 或是哪篇论文 有在检讨容许风险与主观构成要件的关系吗?
上面三说应采哪一说较适宜?
若采甲说 则乡民若真的拿B1去喂食他人
那不就构成杀人未遂?因为叫人吃B1真的会发生犯罪结果以及风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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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下刚刚上月旦查到的文章
台大法学论丛第二十八卷第一期
作者:黄荣坚 教授
p11
黄师以坠机为容许风险为例 虽某甲想杀女友 买机票让女友去坐飞机
女友也真的坠机挂了
但某甲所认知的事实为一个合於容许风险的事实 因此不具犯罪故意
要是采此说 再把吃维他命B1解为容许风险
那这样八卦版提到的那位医生真的是很虽小
一个看过这案例 故意拿B1杀人的乡民 不成立犯罪
实务上却判医生可被归责 成立业务过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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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12.81
1F:→ Eventis:(小声说)某一天暴毙拿掉还可以再出一题不能未遂. 11/25 04:51
2F:→ Eventis:不过那个光民事都打到更三,不法性是跟着过失一起冒出来的. 11/25 04:53
3F:→ Eventis:过了行为过失不法这个门槛,相当因果关系是顺笔带过而已@@a 11/25 04:56
4F:→ Eventis:但是刑事上的话,b1那个致死率<0.1%不是指每个人都有<0.1% 11/25 05:01
5F:→ Eventis:会死,而是对有"特殊过敏体质"的人,有很高的机会诱发严重过 11/25 05:02
6F:→ Eventis:敏,统计起来这样的案例出现的比率<0.1%,也就是对安全的人 11/25 05:03
7F:→ Eventis:很安全,对危险的人很危险...(啊,没睡饱) 11/25 05:03
8F:→ Eventis:因此我觉得判定的标准应在於行为人对被害人此项特殊体质有 11/25 05:05
9F:→ Eventis:否知悉,进而利用此一体质实现其决意;或者其对被害人具有此 11/25 05:05
恩恩 要假设故意这样做的乡民 不知道仇人有这种过敏体质搂
我的用意是想推出
若故意用B1杀人的乡民 无罪
那该判不小心的医生业务过失致死?
(虽然八卦版讨论该位医生的是民事责任 刑事不知道没被起诉还是怎样
为简化讨论只讨论刑事问题)
过失的处罚反而比故意重?会有显失衡平的问题吗?
要是我是被告律师 我还会针对维他命B1这点再做抗辩
B1跟一般的药不太一样 是人体所需要的coenzyme
存在於自然界的食物中 是天然的化合物
(药厂的药则可能是合成出来的 生化太久没念忘了)
用来跟身体里面的酵素(enzyme)一起作用 维持身体机能 pathway的循环
一般的药则有可能是非天然 原本不存在人体 只是类似人体内化合物的合成物
今天吃了一个身体里面本来就需要、天然的东西
若无过量的问题
法律却要处罚这种行为?
10F:→ Eventis:种特殊体质有加以注意的义务,而容认或忽视此种可能,来判断 11/25 05:07
11F:→ Eventis:是否是法所不许的风险实现,或乾脆从主观构成要件上就从预 11/25 05:07
12F:→ Eventis:见可能性加以排除. 11/25 05:07
13F:→ Eventis:毒物和食物的差别只是人体对之出现不良反应的门槛 11/25 11:46
14F:→ hoboks:所以E大您觉得乡民买B1毒杀人例子 不论存的是甚麽心 11/25 12:08
15F:→ hoboks:都不能用容许风险来解释? 11/25 12:08
16F:→ jlovet:你如果知道一个人吃花生会过敏还故意给他吃...那会怎样? 11/25 15:33
17F:→ hoboks:前提是乡民不知道对方有没过敏体质 明知对方有明显是杀人 11/25 15:36
18F:→ mcid:当整个环境都不会对B1做测试的时候 那位医师的行为是否达到 11/25 18:32
19F:→ mcid:已尽注意义务?! 我想说的是 当然不是积非成是 但是当一个判决 11/25 18:34
20F:→ mcid:除了带来家属的财富 并没有带来什麽改变也不被医界尊重的时候 11/25 18:35
21F:→ mcid:这中间也许哪里出错了 举某大医院对augmentin不做测试为例 11/25 18:36
22F:→ mcid:万一哪一天 好死不死发生了 那麽谁该被处罚? 又如果 11/25 18:37
23F:→ mcid:在测试的时候就发生了过敏性休克致死或残 这一切有没有争议? 11/25 18:38
24F:→ mcid:法律人当然懂法玩法 但个人天真的以为这背後应有高贵的目的 11/25 18:42
25F:→ mcid:为什麽人们送孩子去补习班补习 考坏了不会要求赔偿? 11/25 18:46
26F:→ mcid:老师不是应该负举证责任 举证他没有教不好孩子吗? 11/25 18:47
27F:→ mcid:今天打了B1後死亡 也许只是时序上的相关 为什麽是医师要举证? 11/25 18:48
28F:→ mcid:要证明一件不存在的东西不存在 对医师所带来的折磨 11/25 18:50
29F:→ mcid:可不亚於家属的悲伤与自认受到的不正义对待 11/25 18:51
30F:→ hoboks:考坏了有可能是不完全给付 解约退钱啊 哈 11/25 22:16
31F:→ hoboks:我是觉得有可能医师在抗辩的方向跟论述少了些甚麽 11/25 22:24
32F:→ hoboks:例如像B1普遍存在食物里这点判决书上我好像没看见有论述 11/25 22:25
33F:→ hoboks:也没论述B1为维持身体必须的coenzyme 11/25 22:26
这个判决我实在越看越奇怪
维他命B1过敏发生的机率
台大医院之监定回函认为:「维他命B1引发之
过敏性休克,非常少见,机率少於百分之零点一,非医界普遍之常识。」
维他命B1过敏发生的条件
台大医院之监定回函表示:「一般情况是在多次注射二十五至一百毫克
後发生,而非在第一次即发生。」
本案谢医师打了多少剂量
含有维他命B1十毫克(还未打完)
对於过敏发生的条件以及机率 我看前後文的理解是
在多次注射二十五至一百毫克後 且在多次注射後发生
机率小於0.1%
也就是说 上述会发生过敏的条件 根本不是此案例会出现的条件?
此案例这种条件 发生过敏的机率还有可能更低?
这麽低的机率 绕在上面鬼打墙干嘛啊?
34F:→ mcid:来龙去脉不清楚 不过如果是要医师举证不是过敏的话 又不解剖 11/26 20:43
35F:→ mcid:那摆明就是机车.. 11/26 20:44
36F:→ hoboks:B1过敏判赔 个人倒是觉得这点很好防 B1都还是水溶性了 11/26 20:47
37F:→ hoboks:吃再多也无法残留体内 全都流光光 这点没有防御好真的颇怪 11/26 20:47
※ 编辑: hoboks 来自: 123.193.12.81 (11/28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