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frankee ()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关於房屋买卖之存证信函
时间Sun Nov 22 17:26:25 2009
※ 引述《ranilla (ranilla)》之铭言:
: 家姐日前於台北透过仲介购买房屋,因太过放心仲介,成交後发现空间使用有问题,
: 但已签约,贷款也已过,因此想透过诉讼解决,想问大家这样的存证信函可行吗?
: 打赢官司的机会大吗?
: 敬启者:
: 一、缘本人前於民国九十八年九月十三日至贵公司XX氏房屋石碑捷运站前加盟站(
: X昇不动产事业有限公司)以新台币一仟一佰万元,购买门牌号码为台北市北投区立农街
: 一段三四九巷一弄X号一楼之房屋及座落基地,贵公司向本人告知房屋拥有一面积与客厅
: 相仿10余坪大之地下室空间可资使用。本人因信赖台端所为之上开保证,乃依约给付价金
: ,并办妥所有权移转登记。
: 二、嗣交屋後本人询问邻居,始知房屋地下室内建有一大型储水槽且空间并未有台端
: 所述10余坪大可资使用。另本人亦於查看房屋信箱时亦发现一份已为第二次发函公文,通
: 知屋主将进行屋後卫生下水道工程,致屋後增建部份,尔後将遭拆除。综合上述,台端於
: 售屋时,提供不实交易资讯,且隐若本人重要交易资讯,依通常交易观念,若一楼房屋未
: 有地下室可资使用,且後方房屋增建部份有即将遭拆除之情事,即会影响交易意愿或减少
: 房屋之通常效用及经济上之价值,是台端对此应负告知不实及未善尽告知义务之责任。
: 三、本人曾请台端提出解决方案,惟台端洽卖方出面协调後,仅同意赔偿新台币六万
: 元,与本人期望差异过大。为保障本人权益特发函台端,请台端於函到十日内尽速协调出
: 合理赔偿金额,为保商誉暨免讼累,希勿自误为祷!
: 依照以下条文,是否可用呢?
: 民法245-1
: 契约未成立时,当事人为准备或商议订立契约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对於非因过失而信契
: 约能成立致受损害之他方当事人,负赔偿责任:
: 一、就订约有重要关系之事项,对他方之询问,恶意隐匿或为不实之说明者。
: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经他方明示应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泄漏之者。
: 三、其他显然违反诚实及信用方法者。
: 前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 感谢你的阅读及帮忙
其实存证信函主要的功用
除了存证之外
就是提醒对方要注意一下
就算法条写错也没差
重点是达到『提醒』的效果
所以说有找到法条的话能写就写吧
因为存证信函和诉状是不同的
法条写错也不可能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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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4.235
1F:推 ranilla:多谢,我先记存证信函,再看看有无其他方法 11/22 18:07
2F:→ ranilla: 寄 11/23 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