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rmg (...)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受困幼儿,紧急避难?正当防卫?破除窃占?
时间Sun Nov 22 14:07:04 2009
※ 引述《dormg (...)》之铭言:
以下是我当时也想请教各位高手的疑惑...
: PS:抱歉联想到第二个问题,各位大大们好心解惑一下好吗...
: 窃占土地的行为,实务认为不算行为的继续。所以对追诉消灭时效的起算,
: 占地完成就启动,对行为人比较有利。
: 所以某甲1999年11月11日窃占某乙的地,盖起铁栏杆。某乙是大忙人而不知。
: 但其实追诉的消灭时效已经启动.....
: 那麽近10年来默默注意此事某丙,在2009年11月10日拆了铁栏杆,然後紧急通知某乙。
: 因为某甲的窃占是即成犯。不算「现时」不法侵害,
: 所以某丙的行为算是防护某乙财产权的紧急避难吗?
: 因为还差1天就要时效消灭了。换言之某甲告某丙毁损告得成吗?
: 我突然想到,若还差1天算紧急,那麽消灭时效还差1年时,算紧急而某丙可拆铁栏杆吗?
刑法上有所谓「行为继续」或(犯罪行为已完成,只是)「状态继续」的概念。
来论犯罪行为是否「完成」。
一般适用在探讨追诉权时效。但好像也跟正当防卫的现时性、紧急状态的紧急性有关。
我疑惑的假设案例中,父母「过失地以『不作为(照顾好)』的方式『正在』伤害」
幼儿的健康,若依照前述网友的分析,大家觉得可以让我得出如此的结论了吗?...
至於我问版上的第二个假设案例,也跟行为是否已完成(所以有无「现时性」)
的状态继续有关罗?所以似乎不构成正当防卫罗?
但在那个窃占土地的案例中,窃占後快要10年了,还算紧急吗?
通常不算。但又牵扯到追诉时效快消灭,不知这可以被容许为另一种「紧急」吗?
还是说既然差1天就快时效消灭,那麽被害人单纯(也只能单纯)提出告诉就好了?
若被害人(或其他人)多做一步去拆除窃占人的栏杆,算是画蛇添足而不被阻却违法?
反而会被窃占人控告毁损成立?
但要说对於「过去」的不法侵害的犯罪工具就不许拆除之,这又难以符合法感...
不好意思以下算衍申的问题。
这牵涉到的概念,有点类似:被害人的机车半夜被人
(经检视邻里摄影机,发现是附近某居无定所的混混所为)偷走两天後,
被害人或其亲友路经车站停车场恰巧看到(因为车牌等证据)!
(窃贼偷去非转卖、而是四处代步,现在正在发动),被害人能自力救济抢回吗?
窃贼的亲友帮窃贼事後请律师辩护,窃贼因而主张民法960的占有保护,
认为你只有向法院起诉的请求权,你不能直接侵夺他的占有。
因此窃贼有权正当防卫反抗你的侵夺。
请问若你抢夺「你所拥有、但被窃贼占有的」机车当时打伤窃贼,他告你伤害告得成吗?
若有人回答说应先通知警方来逮捕?但窃贼都快离开了!哪有美国时间去通知警方!
我觉得「此时」很紧急耶!但被偷两天了,偷窃行为业已完成。
因此不算「现时」不法侵害罗?但构成紧急状态的「紧急」吗?我的法感倾向认为是。
我头脑打结了。可否请网友们分析看看...谢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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