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kawa (ZARD Forever you)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受困幼儿,紧急避难?正当防卫?破除窃占?
时间Sun Nov 22 01:31:57 2009
※ 引述《flyerknight (苍龙飞虹)》之铭言:
: ※ 引述《dormg (...)》之铭言:
: : 父母下车购物,把幼儿长时间留在密闭的车内,陷於昏迷中。
: : 某甲看到了,打破车窗救出之。
: : 一般教科书上可能说这叫紧急避难。
: : 我只是有个疑惑想请问一下,若认为父母完全不该当相关主观构成要件也就罢了;
: : 但若详细探究,父母的内心主观意思至少符合「过失」,换言之可能构成
: : 「过失」伤害的话。因为相关致幼儿於死的情形,甚至有父母被判过失致人於死罪成立。
: : 那麽,父母轻忽地将幼儿留在密闭的车内,该行为不就算是不法侵害了吗?
: : 那麽逻辑上,某甲的行为应该更像是抵抗小孩生命权被过失伤害的正当防卫罗?
: : 只是我也有点搞不清楚,父母「一直让幼儿被闷住」,可以算是过失伤害行为的继续吗?
: : 这样就可被我认为构成「现时」啦...
: : 此一观念上的疑惑,恳请各位大大们帮我厘清一下,感激不尽....
: 还要注意到一点:正当防卫需针对『侵害者』,而紧急避难不需针对『侵害者』。
: 在阁下所提的情况下,甲所为的行为并非针对那对有过失的父母实行,而是针对该父母
: 所有的车子。
没有人说正当防卫的作用客体只能是「人」而不能是「物」。
今天有人拿棍子想打我,我把棍子抢下来折断,我的行为该当
毁损器物罪的构成要件,但我的行为也是一个有助於防卫我身
体法益的手段,而且很可能符合最小侵害性的要求。
那麽,这难道不叫正当防卫吗?
所以,原PO所提出的问题,其症结并不在於你所说的点。真正
应该被回答的问题是:一、正当防卫要件之一的「现在不法侵
害」是否包含过失行为在内?二、若答案为是,则又如何认定
不法侵害的「现在性」?
: 若阁下想详细的了解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难的要件上的差异,可以参阅林钰雄的新刑法总则。
由上可知,原PO所提出的问题,症结并不在於正当防卫和紧急
避难的要件差异。
小可倒是以为,当别人已经提出他的法律论述时,应该正面回
应才是有礼貌且有才气的作法。叫人回去看书,其实很容易发
生打击错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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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娇是一种萌要素
傲娇的特色在於心口不一
傲娇的萌点在於害羞&脸红
傲娇的糟糕点在於口嫌体正直
傲娇的代表人物是........才、才不是我呢,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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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25.84
1F:推 weihsi:小弟认为提供参考书目这点还算 OK 吧。 11/22 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