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phiroth9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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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原告告错罪名,法官可以直接改判吗
时间Wed Nov 18 12:42:38 2009
※ 引述《dormg (...)》之铭言:
: 我对刑事诉讼法不熟...有些概念还没厘清..也不知大概在第几条...
: 恳请版上大大能否详细说明...
: 原告(不管公诉或自诉)向法院起诉某人犯某罪...
: 如果法官认为原告告错罪名了....
: 到底是下无罪判决(换言之由原告以後另行起诉再说,法院此时先不介入)...还是
: 法官用其他罪名直接改判来下有罪判决呢?
: 谢谢罗...
此涉及案件单一性与案件同一性的问题
(一)案件同一性
须比较两个案件之被告与犯罪事实是否同一,
犯罪事实同一又可分为
1.事实上同一
(1)旧说-早期实务见解采「基本社会事实同一说」
I 不管被告之手段、共犯人数或结果是否相同,基本社会事实相同者其
犯罪事实即同一;易言之,当事人说的社会案件是否同一即可,不需
看案件之内容是否相同。
Ⅱ 如:甲男趁乙女不注意,伸手拿取乙女胸前之项链,不料乙女已移动
身体,甲男因而触及乙女之胸部。之後检察官以强制猥亵罪起诉
甲男,嗣後法官判甲男抢夺罪未遂。
Ⅲ 案例中,检察官与法官说的事实为同一件,法官得直接变更法条改判
甲男,惟此说缺点是被告无法充分行使防御权,法院行使之职权太过
广泛。
(2)新说-采「诉之目的及侵害性同一说」
Ⅰ 同一性,应应以侵害性行为之内容是否雷同,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
有共通性 (即共同概念) 为准,若二罪名之构成要件具有相当程度
之吻合而无罪质之差异时,即可谓具有同一性。
(参照 最高法院86台非187号判决、94年台上6821号判决)
Ⅱ 若依前项之例子,强制猥亵罪与强夺罪,本质上构成要件即无相当
相似性,两者侵害之法益不同。
Ⅲ 前案例,法官应谕知强制猥亵罪为无罪判决,而抢夺罪应另行侦查
起诉。
Ⅳ 但若是为窃盗罪变侵占脱离本人持有物罪(参照上开最高法院判决)
、强盗罪变抢夺罪等…法院得以刑事诉讼法§300,变更起诉法条。
2.法律上同一
实质上或裁判上一罪,其基本事实虽不相同,但在实体法上作为一罪,
刑罚权仅属一个,具有不可分性。
(1)如:甲欲炸死乙而购买手榴弹,嗣後朝乙宅丢入,炸死乙与丙。
检察官以刑法§187起诉甲,法官认为甲系杀人之犯意而购买
手榴弹,即判甲为杀人既遂罪。
(2)此案例,甲系基於同一杀人犯意,而持有手榴弹,并於持有後即紧密
实行该特定犯罪,属想像竞合犯。
(参照 最高法院97年台上3706号判决)
(3)实体上为一罪,诉讼法上即为一案件,既无分割,基於审判不可分原
则,起诉部分有罪,未起诉部分亦有罪,则起诉效力及於未起诉部分
,法院自应就未经起诉部分一并审判,故法院不用依刑事诉讼法§300
变更法条。
以上是小弟的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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