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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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刑事妥速审判法的疑问
时间Tue Nov 17 23:25:33 2009
※ 引述《kazenol (我要打倒行政法)》之铭言:
: 原文连结:http://0rz.tw/VkSDe
: 第二段:该条第一项规定:「案件自第一审系属日起已逾六年且经最高法院第三次
: 以上发回後,第二审法院更审维持第一审所为无罪判决,或其所为无罪之更审判决
: ,如於更审前曾经同审级法院为二次以上之无罪判决者,不得上诉於最高法院。」
: 本项规定原值赞同,惟其第二项却规定:「案件自第一审系属日起已逾六年且经
: 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发回後,除前项情形外,得上诉於最高法院,其上诉理由,以下
: 列事项为限:一、判决所适用之法令抵触宪法。二、判决违背司法院解释。三、判决
: 违背判例。」如此不啻以限制人民上诉权之方式,换取法院急欲结案之结果,法院
: 竟以剥夺人民基本权利之方式换得迅速审判,岂有此理?再者,以目前拖延多年的
: 名案观之,不能确定的元凶多是因为事实不明、证据不足,果若限制不得以事实理
: 由上诉,正有如锯箭疗伤,显非适宜...
: 我想请问的是,上诉第三审不是只管法律审不管事实审吗?那本条第二项得上诉
: 事项所作的限制,不就是法律审的内容吗,我看不懂民间司改会的诉求是什麽,
: 请大大指点。
: 另外想请教卷证一本状主义的问题,其中的配套之一是由当事人主导诉讼日期,
: 因为要落实当事人举证,这个可以理解。但是我看法院开庭都已经事先排好日期
: 及时间了,一本状要在审判时才能摊开证据,那怎麽有办法预料到这一场要开
: 多久,今天能开几次庭呢?
婀..小弟不才最近在写刑事妥诉审判法的草案评论,简单针对该部分回应:
您指的部分是第九条吧!(参刑事妥速审判法,下称速审法),针对这点,
要回归有此种条件的案件发回理由为何?拙见有认为:
深思我国司法实务中案件拖延甚久之实际原因,乃为我国目前最高终审机关最高
法院所惹出来的祸,多次发回更审案件理由不外乎在钻研细枝末节之事项,诸如
加害人究竟开了几枪?或砍了多少刀?或被害人真正死亡时间为何‧‧‧等,且
最高法院身为终审法院,面对自己所指出有「细枝末节」事实事件不明之案件,
九成以上通通都发回高等法院审理,本身亦具有审判实体之功能,却偷懒都丢回
二审审理,导致案件在二三审间多次徘徊,久悬未定案,纵令判决确定也不断的
再审,仅爲了单纯的「程序正义」,舍本逐末的忽视实质正义!
本法案最为人诟病之方面就是司法院为了解决长达十年以上拖延之案件,设计了
案件符合特定要件下才强迫结案之机制,从其制定理由看似立论充足,明白指
出要终止诉讼程序或减轻被告刑期的话,可从三项指标去讨论,一为诉讼程序
之延滞,是否系因被告之事由。二为案件在法律及事实上之复杂程度与诉讼程
序延滞之衡平关系。三为其他与迅速审判有关之事项。但实际上就我国情形而
言,最主要都是最高法院法官怠惰不给予实体审判,只针对法律部分作审判,
笔者以为针对该法施行前长达十年以上之案件,最明确实际的解决方式应统一
交由终审法院同时针对法律及事实审部份全部作判断,而对於施行後之案件超
过六年审理且经最高法院发回审理一次以上者,统一由最高法院作事实及法律
上之判断,真正发挥终审法院之功用!
建议有心研究者可以参考:
黄明展,美、日刑事迅速审判制度探讨-台湾建构刑事审判制度之可行性,法
学丛刊 No.207,2007.7。
林辉煌,鸟瞰美国速审法实务,司法周刊,第1452期,民国98年8月6日。
另外一本状主义部分,实务上在士林地院用过,成效不彰....
根本问题就是法官太少,案件太多,这种理想模式在台湾目前不可能发生!试
想,以北三院简易庭好了,一个法官一个月要处理的案件至少200件跑不掉
,还不包括非讼事件裁定跟强制执行裁定,所以~这套模式在实务几乎不可能
运行,除非法官增额。
最後,最高法院的餐厅真是好地方,55元吃到饱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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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恕是病人与上帝的事,我的工作是安排他们见面
By 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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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226.132
※ 编辑: ChrisBear 来自: 114.42.226.132 (11/17 23:46)
1F:推 pat1006:可是饭菜品质不稳定阿 11/18 01:04
2F:→ ChrisBear:对穷学生来说 吃粗饱就好 东吴地下餐厅也不错啦 11/18 12:46
3F:→ kazenol:所以这样看来,在三审的部份并没有实质的进步,对吧 11/18 12:50
4F:→ kazenol:真是感谢您的回答 11/18 12:50
5F:推 kazenol:不好意思再请教,因为目前的做法要坚实一审,二审并兼具法 11/18 13:22
6F:→ kazenol:律审,才能金字塔化,那您的想法跟目前会有冲突吗 11/18 13:23
没有冲突,其实刑事案件主要被发回的原因主要是「事实的认定」这部分!
您可以去查我国刑诉法判例高达八成都是关於证据的认定方式,当然这部分
我还没修正完,期末报告啊~~
要坚实一审跟强化二审的前提就是「$$$$」→基层司法官增额
虽然70%的案件都走简易程序(简易处刑),但是剩下的30%
案件,全部走新制(交互诘问制度)对於法官来说还是案件过多!
诉审法之所以被干骂的原因在於它更本就是断箭疗伤的处理积案许
久之案件,您可以去查查现行案件拖过10年以上的案件主要的被
告是谁,有人统计至少有一半的案件都是贪污。
※ 编辑: ChrisBear 来自: 114.44.18.95 (11/18 14:53)
7F:推 juliantin0:我刑诉不太熟 但有些疑问 11/18 17:55
8F:→ juliantin0:从您所谓「统一由最高法院作事实及法律上之判断」 11/18 17:57
9F:→ juliantin0:似乎是必须透过「修法」才能完成的事情? 11/18 17:58
10F:→ juliantin0:因为最高法院是法律审,不作事实认定 11/18 17:58
11F:→ juliantin0:如果我的理解没有错的话,那似乎如同K大说的 11/18 18:00
12F:→ juliantin0:会与金字塔化的诉讼制度相冲突,因为审级越高,表示与 11/18 18:01
13F:→ juliantin0:事发当时越远,越不容易厘清 11/18 18:01
14F:推 juliantin0:所以这样说起来,关键似乎是侦查阶段、事实审法院应确实 11/18 18:04
15F:→ juliantin0:做好? 11/18 18:04
16F:→ juliantin0:以上有错请指教^^ 11/18 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