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n503709 (tristesse,deprime)
看板LAW
标题Re: [合约] 凶宅我租到了Orz...
时间Mon Nov 16 11:56:59 2009
※ 引述《zhewei (11-11台湾新国庆)》之铭言:
: 目前还没有开始住,约是12月1日开始的
: 於上周11月13日星期五所签定的合约
: 签约的时候房东就给我钥匙了!
: 我今天去小整理的时候
: 整个人感觉就是毛毛的!怪不舒服的
: 天杀的!我回家上网查住址楼层!
: 刚好就是我住的那个地方!是个凶宅Orz...
: 我在签约的时候,给了1个月的房租,2个月押金
: 不晓得现在有没有机会解约,并且拿回我的租金与押金呢?
jlovet大已完整列出判决,小弟再为补充说明,可能的请求权:
1.民法88条第二项,物之性质为交易上认为重要者,得依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撤销
2.民法92条诈欺错误而撤销意思表示。
3.民法184条:侵权行为(侵犯意思表示自由权而受有损害/不利益)
不仅可依此请求废除契约上义务,倘能证明未受诈欺得以更加条件缔约时,尚得以
一并请求赔偿。
4.契约责任:
a. 债务不履行责任:不完全给付(未依债之本旨提出给付,瑕疵损害), 不能补正,
得拒绝受领请求全部不履行之损害赔偿(回复原状,226条)、解除契约(256、260)
b. 担保责任:准用买卖规定(347),即依物之瑕疵担保请求(j大所引的判决相当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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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74.157.225
1F:→ zhewei:谢谢您了~ 11/16 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