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tis (何逸凡)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民法小疑问
时间Mon Nov 16 05:45:43 2009
※ 引述《miguel7 (miguel)》之铭言:
: 请问如果甲出版社寄一本杂志给乙
: 并说明一星期内位寄回则视同订阅
^^^^^^ ^^^^^^^^
这是一个要构成要件与效果的条款,
要件这未寄回,效果是契约成立.
所以这里的问题就是"乙受不受这条条款的拘束?"
如果有一条同样效果条文是"现物要约,未寄回则契约成立"
那麽不待甲之提醒,乙会受条文的拘束;
如果甲乙之间曾经有其它契约约定,
"以後我现物寄给你,未寄回则视同订阅"
则因为乙受其契约的拘束,本来就视同订阅,在信上加注只是提醒注意;
如果甲乙间或社会上有一种已有法确信的交易习惯是,
"出版社将现物要约,未寄回则视同已订阅"
则因为习惯法的效力,甲只不过另为提醒,乙本就有受拘束的意思,
或社会上早就有乙应受拘束的期待.
则我们如果说,乙应受拘束,应是上面的哪一种型态呢?
如果都没有,那麽为什麽乙要受拘束?
难道我寄一张卫生纸过去,上面写,收到後不即向我否认,
对方即负有每天供应我鸡排当宵夜的义务,也能拘束对方吗?
所以回头来看,既然不属於法定,意定,或习惯上的拘束,
则这句宣告的效力,应该只是一种片面提出的契约条款,也就是要约.
契约原则的基本就是当事人需先表示有受契约拘束的意思,
契约的拘束力才能及於当事人,
如果只是甲单方面的要约,乙尚未透过承诺表示受拘束的意思,
则乙当然不受这条条款的拘束,
也就是"即使乙未寄回,甲乙间也不成立契约"
: 如果乙没寄回 但拆开来看
^^^^^^ ^^^^^^^^
没寄回的部份前已述及,而拆开来看则是另一回事
拆开来看与没寄回在评价上并不一样,
虽然甲说明"一星期内位寄回则视同订阅",并没有拘束乙的效力,
但可认为甲有"要约人要约当时预先声明承诺无须通知"的意思,
当乙拆开来看时,即乙对寄来之杂志为使用收益,
是否为"可认为承诺之事实",要再进一步根据消保法区分,
假定乙未通知甲取回,依消保法20条第2项但书,
乙若逾一个月未表示承诺,而甲仍未取回商品,
则依消保法20条第2项本文,视为甲抛弃其商品,
乙因民法802条先占而取得所有权,
本於所有权人的地位为使用收益乃理所当然,故非可认为承诺之事实.
但若非如此情形,若在期限内,虽依消保法20条第1项,
乙不负保管义务,但并不表乙对之有使用收益处分之权能,
乙对之为使用收益处分,则可能解为
1) 此可认为乙有承诺之事实;
2) 乙非承诺,其系故意侵害甲对杂志之所有权,并可能涉及刑法上之侵占.
以一个理性的相对人而言,乙之行为应解为前者之情况,
故要约人甲於要约当时预先声明承诺无须通知,而
相对人乙有可认为承诺之事实,
依民法161第2项准用民法161第1项,契约成立.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4.152.7
1F:→ miguel7:谢谢!!! 11/16 09:15
2F:→ Eventis:如果这是出在民总的作业,其实有一个重点是默示同意与单纯 11/16 09:19
3F:→ Eventis:沉默时,需具备何种条件才能被当作默示的意思表示;这类型的 11/16 09:20
4F:→ Eventis:题目有时候还会有本人没拆,儿子拆;或本人不知有现物要约, 11/16 09:21
5F:→ Eventis:误以为是赠品或家人所有等等乱七八糟的变化Orz 11/16 09:21
6F:→ Eventis:至於上面的回答里有一个没提到的问题是为什麽是意思实现而 11/16 09:23
7F:→ Eventis:不是默示的意思表示,因为如果是意思表示,属於非对话的意思 11/16 09:23
8F:→ Eventis:表示,但是在这里会找不到意思表示的作成,发出,与到达. 11/16 09:24
9F:→ Eventis:就算解释拆书是法效意思的作成与发出,也并没有到达相对人, 11/16 09:25
10F:→ Eventis:因此契约的成立不是透过要约与承诺,而是要约与意思实现. 11/16 09:25